豫政〔2011〕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1〕39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豫政〔2011〕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省专用通信局、河南省农村能源保护总站和河南省财政厅派驻郑州、洛阳、焦作、安阳、许昌、南阳监督检查办事处等10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的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要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人员登记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超编登记。凡超编单位要先进行人员分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是确认参照人员身份的依据。

  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各单位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明纪律,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