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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1〕56号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25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
(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户外道路硬化率≥90%。
(六)林木覆盖率≥35%。
(七)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九)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十)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十二)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十三)群众满意度≥90%。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及总干渠两侧等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二)整治重点。按照国家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省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技术规范。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包括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等。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4章“给水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包括通过管网将污水收集到大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膜法处理系统、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和单户或联户通过化粪池、小型湿地、发酵池、沼气净化池、MBR(膜生物反应器)、净化槽等对污水采取就地处理的分散处理模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7章“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5章“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控制”和省环保厅即将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就地填埋和资源化利用(沼气、堆肥利用)等方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5章“垃圾收集与处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6章“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涵盖选址要求、场区布局、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及固体粪肥利用等方面,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及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体技术规范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
4.其他指标。户外道路硬化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8章“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林木覆盖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户用卫生厕所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6章“卫生厕所类型选择”及“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技术指标参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村容村貌整治标准参照《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豫建村镇〔2008〕16号)。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同意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的复函,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市、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省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省会城市、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区以及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县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省辖市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每个省辖市每年可设1―2个示范区(县、市、区),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厅在中央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安排,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省辖市、县(市、区)资金到位后,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省辖市、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财政厅、环保厅要制定《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申报,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省辖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视当地情况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省辖市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省辖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在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副省长张大卫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胡五岳、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环保厅厅长马懿担任,成员由省环委会其他13个成员单位、省委农办及省畜牧局的主要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辖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实施的领导。
(二)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卫生厅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省农业厅、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省卫生厅(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牵头,省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相关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月底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环保厅。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省财政厅、环保厅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中央、省、省辖市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等不靠、以我为主、主动治理农村环境的县(市、区)、乡镇,要予以必要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