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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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5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豫政〔201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省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持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城市工作、生活,这些群体受收入水平、租赁市场房源等限制,居住条件急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利于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规划,不断创新,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创新建设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供应和管理制度,努力扩大保障面,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租赁住房困难问题。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政府也可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投资共建。即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由政府统筹管理。

  (三)开发企业配建。即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购,或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并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

  (四)用工企业自建。即远离城区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

  (五)投资基金方式。即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定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要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出。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争取成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三)创新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探索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布局要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内用工集中企业建设的职工周转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三)加强土地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所在城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省辖市、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五)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在经营与管理中,租赁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出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科学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工作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情况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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