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省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公示。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完成。省认定机构及时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该企业报送备案的申请,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回复后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完成。省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当年发生名称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以上各阶段,更名企业须及时完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相关操作。
    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须提交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若知识产权变更材料不能及时提供,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更名之日起3个月后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变更登记表等,材料中须表述清楚变更前后企业各项信息的具体内容);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材料:企业须到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自主研发的专利须由相关部门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须由相关部门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通知书》,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参照专利提供材料;
    6.企业变更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其中9—11材料在变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若知识产权变更材料不能及时提供,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更名之日起3个月后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企业变更申请承诺书;
    3.企业情况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主要变更内容、变更内容对企业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情况的影响(对照高新技术企业6个认定条件进行表述);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变更登记表等,材料中须表述清楚变更前后企业各项信息的具体内容);
    5. 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说明,并附企业变更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8.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后续获得的知识产权,各类知识产权须将权属人变更为更名后企业名称,且附变更证明材料;
    9.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见附件4)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附件5);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11. 经具有资质的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条件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2.企业申报高企时及后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见附件6)。
    (三)材料要求: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核流程
    (一)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并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初审。从第二阶段开始,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企业情况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并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由科技部门负责将以上材料及企业变更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认定机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省认定机构将更名企业分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批)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经省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企业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无论是否发生名称变更,均应在十五日内向省认定机构报告。有关程序和材料要求均按照复杂更名进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书面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提交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有关要求
    (一)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kjt.henan.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二)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工作,望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更名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附件:
    1.变更申请书
    2.
变更申请承诺书
    3.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
    4.研发项目情况表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6.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表
    7.变更情况汇总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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