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省网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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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省网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78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省网统调
公用发电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1〕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省网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省网统调

  公用发电企业奖励办法

  (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为调动发电企业采购电煤和发电积极性,减缓发电企业经营困难,确保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全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省政府决定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对省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实行奖励。

  一、奖励原则

  迎峰度夏期间,以保障电力供应为目标,按照“公平效率、奖勤罚懒、多发多得”的原则,对省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购煤资金贷款实行奖励性贴息;根据发电企业机组容量和实际上网电量,对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给予奖励;对处于电源支撑点、供电缺口较大地区的经营特别困难的部分发电企业,视发电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时限

  (一)奖励对象为全省电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享受奖励的企业需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电煤采购和发电量计划(年度基础发电量月平均值扣除厂用电量,下同),执行电网调度纪律,所发电量全部供省内使用。

  (二)本次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时限为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奖励标准和审定工作程序

  (一)对省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购买电煤贷款实行奖励性贴息,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贴息1.68厘。

  (二)对省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30万千瓦等级及以下机组,按照发电量计划,奖励1分/千瓦时;超计划发电量奖励2分/千瓦时。

  (三)对省网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超计划发电量奖励2分/千瓦时。

  (四)对处于电源支撑点、供电缺口较大地区的特困企业,迎峰度夏期间积极采购电煤、完成省下达发电量计划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各企业上网电量以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结算电量为准。

  (六)按照各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由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根据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提供的企业上网电量数据,测算各企业奖励数额。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实行月考核、月结算的办法。分别于次月15日内拨付到位。

  (二)各发电公司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奖励资金以发电公司为单位统一结算。统调公用独立发电企业单独申报,单独结算。

  (三)各发电公司和统调公用独立发电企业按照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要求,做好煤电运供应日报的报送工作。将所属发电企业每日电煤进、耗、存及机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

  (四)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负责提出奖励意见。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发电奖励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对发电企业进行奖励是省政府保证全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奖励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电煤采购,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负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发现挪用或截留、侵占奖励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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