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9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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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91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后勤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工作的
意   见

豫政办〔2011〕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驻豫部队官兵住房条件,推进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队住房方面的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为军队人员购房排忧解难,努力解决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问题。各驻豫部队要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切实保证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常规化。

  二、各地要将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问题纳入城镇保障住房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部队官兵住房保障需求,切实帮助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审核的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军队之间的协调联系,召集有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军地双方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联审联批会议,研究解决军队人员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各军分区(警备区)作为驻军牵头单位,要及时编制年度购房计划,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四、凡驻豫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夫妻双方均未参加军地房改房分配的军队人员(军官、文职干部、三期以上士官和军队职工、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可向地方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军队和地方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军队人员,购买地方保障性住房的,一般由单位统一组织,军地双方共同审核,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优先购买,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军队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供应时,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优惠。军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要积极给予办理房产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解决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问题,是各级、各有关方面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各有关方面要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协助驻豫部队逐步实现军队人员、职工住房供应社会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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