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10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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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08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2011〕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806个,共覆盖1148个农业乡镇,还有730个农业乡镇未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于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现代畜牧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是畜牧业大省和畜产品主要输出省,也是畜产品消费大省和重要交通枢纽,因此,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各地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加强力量、适应需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关于“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建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要求。按照省编委《关于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编〔2006〕15号)规定,县级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已经设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地方,重在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完善措施;对于没有设立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没有覆盖的乡镇,要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并从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真正建立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监督管理有力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三、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

  (二)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到人,不能出现扯皮现象,不能出现空档。省政府负责全省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管督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抓好督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2011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任务。

  (三)加强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对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条件,切实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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