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和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及收费年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换发1、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为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执收公务证为《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凡属申领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收费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2、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分级发放。中央驻豫单位、省管学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省直管单位下属机构(市、县、区)、省管派驻机构等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换发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委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最迟顺延至2011年6月底。二、收费许可证年审1、年审对象和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省发改委办理的收费许可证。2、年审的主要内容(1)2010年度收费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2)收费单位的执业许可及相关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3)《收费许可证》是否因政策调整而及时变更、注销,到期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和停止;(4)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的收费公示牌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换;(5)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6)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7)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3、年审程序。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要求自查、填写年审登记表、准备相关资料,省发改委对报送的资料实行审验,审验合 格的加盖年审专用章,对违规单位,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年审专用章;对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或年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收费问题,移交价格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或未依法纳税的,移交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理。三、收费许可证换发及年审需提供材料1、办理收费许可证需提供材料(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有关资质证书);(5)其它相关材料。2、年审需提交的材料(1)2010年度收费情况登记表;(2)原发收费许可证正、副本;(3)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4)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四、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到省发改委办理相关手续;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换证与年审工作同时进行。收费单位部门较多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省直有关部门收费许可证换发及年审时间安排见附表3。五、省直相关单位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收费许可证换发的组织协调工作,直管单位除负责本部门还应协调本系统的换证工作。有关收费单位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收费许可证无效。附件: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2、2010年度收费情况登记表3、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及年审时间安排表4、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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