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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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83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不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96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下同)增加到609亿元,年均增长22.8%;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7.8%,已成为我省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当前,我省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我省是人口大省、教育大省,新形势下持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特别是困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优先考虑教育投入,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省分解的评价指标,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努力实现财政部核定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分析评价指标即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2011年达到16%、2012年达到17%。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和市县5∶5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或少计提。当前尤其要按规定加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力度,及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省教育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符合《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关系我省教育全面改革发展的十大重点项目,尤其要适应我省城镇化建设和发展方式转变对教育的要求,做好政策规划和指导工作,推进教育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益。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实施相关重大项目。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完成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二是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是明确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是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是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教育、财政等基层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教育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省政府建立加大财政教育投入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市县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相关政策,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省辖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各省辖市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省辖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加强监测分析。省政府将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进行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省政府,并作为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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