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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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2〕1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据国家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各地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驾驶资格;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客货运输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督促企业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

  6.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校车的监管,逐车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采取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1时至6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和桥梁。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道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高速公路应对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将企业安全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挂钩,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各地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加强交警现场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现场救治率。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

  保监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学生和幼儿家长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省辖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省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客运车辆、旅游车辆、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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