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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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8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
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能源局 河南煤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标准及认定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全省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Ⅰ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的采区及相邻采区;

  3.冲击地压威胁严重,地质构造复杂,地应力集中区;

  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

  5.开采垂深在800米以上的采掘区域;

  6.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或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Ⅱ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在0.74—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8—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

  3.高瓦斯矿井中除Ⅰ类以外的采掘区域;

  4.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及地应力集中区。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除Ⅰ类和Ⅱ类以外的所有采掘区域。

  全省煤矿必须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首先由矿井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矿井自我认定后,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瓦斯管理类别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定。

  二、分类管理

  (一)Ⅰ类瓦斯管理区:

  1.实施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钻孔超前大面积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没有煤层可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应以突出煤层邻近的煤线、软岩或其他有开采价值的有益矿层作为保护层进行开采;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回采区段必须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进行预抽,实现在安全区域对煤层回采区段的瓦斯抽放全覆盖,实现彻底消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对区域消突效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标准进行评价。区域消突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5.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Ⅱ类瓦斯管理区:

  1.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3.矿井“六大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1.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

  2.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3.定期对煤层瓦斯进行监测鉴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总经理、矿长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突措施的审批和督促落实工作。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兼任,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二)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有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必须增设专职防突矿长。要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项经费,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到位。

  (三)建立煤矿退出机制。经组织专家论证,对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有效防治瓦斯、实现安全开采的矿井,使其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四)深化瓦斯隐患排查。做好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实施挂牌督办,隐患消除前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五)严格控制产量。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有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90%组织生产,有Ⅲ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最小生产系统能力的90%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加大安全投入。根据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Ⅰ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原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提取,标准不低于7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Ⅱ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对不按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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