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有关省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范围包括2009年按照新《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不按要求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上报时间
    2012年度拟开展两批复审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省辖市及省管县(市),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门申报材料时间如下:
    第一批材料于5月3日(周四)、5月4日(周五)集中受理,第二批材料于8月23日(周四)、8月24日(周五)集中受理,逾期不再接受材料。
    四、材料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二)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三)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2)。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09、2010、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面打印件。
    5.近三年度获得知识产权证明材料:(1)近三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3);(2)地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知识产权审核表(见附件4);(3)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企业所获得的非自主研发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联系且得到实际应用。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5)及证明材料。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
    8.2009、2010、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其中主表必须加盖企业所得税受理专用章。
    9.企业承诺书(见附件6)和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7)。
    10.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选择额度较大且不同类的费用复印,每年不少于3笔。研发费用明细账账页分年度提供,至少应包括每年度的项目初始页(即年初第一页或新发生页次)和结束页(即年末结束时的最后一页),以及所提供会计凭证所在的页次(用√或划横线的方式标注,便于查找核对)。
    五、材料编制要求
    (一)复审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并准备其它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首页附上总目录和相应部分的页码范围。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6.企业人员情况比例说明;
    7.中介机构承诺书,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9.企业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如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备案证明、独占许可协议及其它有效性证明材料等);
    10. 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如: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 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12.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设立研发机构文件、研发机构设施设备清单、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六、工作程序
    (一)企业完善网上注册信息。200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在网上重新注册,但需设置(找回)用户名和密码、完善有关注册信息。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中“企业申报”端口进行操作。有关操作说明请在该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二)在线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三)网上提交。在线填写完成后,按照操作要求打印申请书,上传附件并进行网上提交。企业须在向各地市正式提交纸质材料之前完成网上提交,必须保证网上申报材料和打印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企业上传图片必须清楚。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若过多可只上传六项);3.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4.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5. 2011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四)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各地市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科技部门。
    (五)地方初审。各省辖市及有关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及郑州、洛阳、安阳、南阳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申报企业推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复审企业申报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重点审查知识产权的真实有效性、研发费用及人员比例的真实性等,以及《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六)推荐上报。
    1.各推荐单位完成初审后,正式行文出具推荐文件(推荐文件须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签章)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见附件10),郑州、洛阳、安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2.各推荐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填写附件8、附件9、附件10,未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受理:
    (1)请严格按照附件原有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改动表格样式,每张表格上填写5家企业信息,用A3纸打印;
    (2)各类表格中企业排列顺序均应根据企业申报领域,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八大领域的顺序归类填写,各类表格中企业排列顺序须完全一致;
    (3)各类表格填写和装订时须按照申报企业规模分开,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申报企业分开填写和装订(序号均从“1”开始),并在表格名称后标注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规模以上)。
    3.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郑州、洛阳、安阳、南阳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统一报送复审申报材料。其中企业复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上的企业顺序排列,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开,申报材料右上角明确标注正本、副本)、有关中介机构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以及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含各表电子版)各一式一份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
    4.其余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各一式四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302室。
    七、有关问题说明
    企业性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复审申请书填写、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有关要求参照《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中“五、有关问题界定”。
    八、有关要求
    (一)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kjt.henan.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二)为做好本年度复审工作,望有关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郑州、洛阳、安阳和南阳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复审企业按时报送复审材料。
    (三)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责,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切实对初审环节负起责任,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09]7号)有关要求开展。各地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组织复审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复审企业编写材料。
    (四)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推荐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08]7号)要求,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
    (五)各地网上下发通知时,须将此通知作为链接;下发纸质文件时,须注明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南科技网”(kjt.henan.gov.cn)查询。
    九、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袁 峥
    联系电话:0371-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371-69151869
附件:
    1 技术创新活动提纲
    2 科技及研发人员比例说明
    3 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明细表
    4 自主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5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6 企业承诺书
    7 中介机构承诺书
    8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
    9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
    10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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