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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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2〕36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责任单位: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局、烟草局、省委宣传部。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1.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2.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对重点案件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检察院。

  2.督促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按照国家部署,2013年年底前分批建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4.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对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阶段工作任务、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制定考核细则,建立考核机制,逐级开展督促检查。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综治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2.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通信管理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权利人和消费者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申诉举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信息的收集、录入和运用,并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依法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我省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法院、检察院。          

  4.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平台。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

  四、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省政府成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地政府对本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各地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研究修订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向上级机关和立法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检察院。

  2.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对跨境、跨区域、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牵头单位:省编办。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保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二)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1.建立和完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跨区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建立健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推进互利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知识产权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意见,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政府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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