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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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12〕44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2〕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3件予以废止,12件予以修改。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2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5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2件)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

  将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三段修改为:省、市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经营企业只收费不养护,导致收费路段出现大面积病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置,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安全畅通。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通知》(豫政〔2005〕55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五)条第一段中“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的内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段中“对不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的内容。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

  删除第(五)条中“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的内容。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

  删除第一部分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的内容。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号)

  删除第二部分中“凡未按照限期治理时限配置脱硫设施、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火电厂,届时一律停止生产”的内容。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假整合、假投资、假监管等不符合资源整合政策和要求的矿井,由当地政府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8〕2号)

  将第七条修改为:省电力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省财政厅应催促其尽快缴纳基金。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9号)

  删除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下架停售处理”的内容。

  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

  将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修改为“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

  删除第二部分第(四)条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进城入户”的内容。

  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1〕20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进一步明确木材检查站职责:……。依法查验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森林植物检疫等证件和调运林木种子的质量检验证明。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要即放行;对违法违章运输的予以制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先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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