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是加强实验动物生产质量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生产质量管理和监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没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必须与相关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定期送检。
      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是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的条件之一。各生产单位在年检时,应提供具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经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三、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省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质量抽样检查、临时检验等监督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应上报省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五、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在抽样时应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按照科学程序进行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在不同单位采样时应尊重各单位的管理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感染。各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为采样提供方便。
      六、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送检、抽检样品应按照检测程序进行检验,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格式规范。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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