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温县、郸城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直部门专项支出预算的通知》(豫财预〔2012〕137号),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给你们,并追加你市(县)财政预算指标          万元(详见附件2,列“20604-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功能科目),请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省辖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预算及有关要求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书的承诺,及时落实自筹资金,抓紧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实现预期绩效目标;严格执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申报程序申请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和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将在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应在项目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定完成时间之前向省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次项目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以后年度省级其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附件:1、2012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预算汇总表(分市县、部门下发)
      2、2012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预算表(分项目下发)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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