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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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32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
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2〕1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村人口出生率的持续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但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农村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与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要在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保证入学率、普及率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要坚决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发生。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根据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各地已经制定了2011—2015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与城镇建设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的专项规划要在本级政府和教育、规划等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经省辖市政府审核后于2012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满足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三、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是保障布局调整科学性的重要环节。对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的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必须坚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在撤并之前,要保证学校和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资源的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的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凡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或撤并后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当地政府按程序予以恢复。

  各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之前,暂停对学校的撤并。

  四、切实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要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要建立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省辖市、县(市、区)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要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备班级多媒体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要充分发挥中心小学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组织优秀教师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五、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

  学校建设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学校建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规划与建设之中,做到学校与新型农村社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省定办学条件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质量。新型农村社区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学校不得举债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优先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可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布局要坚持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原则上4000人至1万人的社区设1所6至12班规模的完全小学;1万人以上的社区,每1万人设1所18至24班规模的小学,每2万人设1所18班以上规模的初中。对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规划确定的3年内需要撤并的学校,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原计划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资金,可集中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方面,涉及到学校迁移和撤并,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规范学校迁移和撤并程序,并做好新建学校与原有学校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

  六、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需要寄宿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照省定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或提供寄宿条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结合寄宿制学校特点,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配备有关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科学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积极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线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凡班额超标的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行学区制管理、联合办学或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省、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规划是否公开、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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