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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抓好企业服务稳定企业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2〕148号 | 发布时间 | 2012年10月2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抓好企业服务稳定企业发展
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2〕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抓好企业服务稳定企业发展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抓好企业服务稳定企业发展
专项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形势,进一步深化企业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建立稳定企业发展长效机制,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制定扶持政策及综合配套措施,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加快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努力促进困难企业转型升级,做到以解困促转型、以转型求解困。
(一)范围。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确定的2012年重点服务企业(见附件),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百强百高企业(以下简称“双百”企业),省辖市、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重点服务企业。
(二)方式。制定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产销、银企、用工专题对接等活动,帮助企业扩大市场,协调解决企业资金、土地、用工等难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钢铁企业。一是指导帮助安钢集团尽快制定服务型钢铁实施方案,推动其以我省和周边市场为重点,加大与下游客户在物流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实现从生产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二是支持安钢集团等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项目贷款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三是制定出台鼓励废旧金属回收的政策措施,支持钢铁企业开展短流程生产,鼓励钢铁企业积极研发生产适应我省需求的钢铁产品。四是对2012年度购买省内重点钢铁企业产品超过1万吨且比2011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照2011年年底的均价(每吨4000元)给予2%的奖励。五是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一部分以钢材指标的形式下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负责落实)
(二)电解铝企业。一是全面落实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36号精神,抓好电解铝企业各项解困措施的落实工作。二是加快推进电解铝企业上大压小机组按自备管理工作,抓紧落实促进骨干电解铝企业转型政策,尽快完成神火集团1台60万机组、伊川电力集团2台60万机组、焦作万方集团公用机组2台30万机组(待投产后)按自备机组管理工作。三是电解铝企业的自备电用煤,在市场宽松时从市场采购,在紧张时期按确定的月度保障供应量阶段性保供。组织骨干电解铝企业与骨干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三)煤炭企业。一是暂缓征收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至2012年年底,并视煤炭市场情况继续延长。二是对各统调发电企业本省电煤合同完成量进行严格考核,对外省进入我省的煤炭要根据电厂库存状况接卸。三是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关闭矿井发生的损失,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四是推动煤电双方开展战略合作,保持煤电供需市场基本稳定。五是积极帮助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协调铁路部门增加出省运煤量,特别是增加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等传统市场的销售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铁路局负责落实)
(四)电力企业。一是严格按国家计划控制外购电量,抽水蓄能电量要向使用本省煤炭较多的火电企业倾斜。二是共同推动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供需合同、长期战略协议。三是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加强对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和运行的指导和帮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五)硅光伏企业。一是实施一批应用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光电惠豫”工程,积极支持我省企业承担更多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选择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重点建设一批屋顶及建筑一体化项目。二是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并解决发电并网问题。尽快实施我省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补贴政策以及太阳能发电技术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享受上网电价补贴的企业采购零部件和上游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我省产品。建立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光伏企业到境外开展外贸等业务。三是对中硅高科公司等企业给予政策性扶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与节能改造重大项目建设。四是组建产业联盟,推动垂直一体化整合。加快组建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加的河南光伏产业联盟,鼓励优势企业按照煤—电—氯碱—硅—电池片—组件一体化联营模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六)化工企业。一是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化工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大型热电联产项目,探索制定降低用电成本的措施。二是加强市场开拓。加强省内化工产品产供销衔接,组建甲醇产业联盟,开展甲醇汽油试点。三是延长煤化工产业链,加快1,4—丁二醇、乙二醇等项目投产并稳定运行。四是加快推进甲醇、化肥等行业整合重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集中查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我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禁止收取。集中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行为,严肃处理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负责落实)
2.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2012年12月31日前,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率。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采取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将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对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二)扩大企业市场。
1.加强产销对接。由相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参与,针对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组织系列专题产销对接活动,积极推动大型龙头企业同配套产品对接、省重大项目同省内企业产品对接、省内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同省内大中型流通企业对接,努力扩大省内产品本地市场占有率。组建涵盖上下游企业的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加快产业集群式链式发展。搭建产销对接公共平台,依托河南企业服务网搭建重点工业产品发布平台,鼓励营销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搭建产品展销展示、对接交流平台,鼓励省内上下游生产企业和项目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负责落实)
2.实施产销对接鼓励和补贴政策。鼓励省内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产品。凡是省内可以生产的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时应优先选用。组织省内骨干汽车和家电企业积极申报、争取纳入国家节能汽车补贴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家电补贴产品推广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我省生产的城市公交车、城乡客运汽车和混合动力客车给予适当补贴;对购买我省生产的玉米联合收割机械、95马力以上大型轮式拖拉机及履带式拖拉机、免耕播种机,实行累加补贴办法,地方补贴率不超过10%,各种类单台地方补贴额分别不超过6000元、10000元和1000元;组织实施“光电惠豫”工程,对我省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蓄电池等产品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市、县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纺织等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活动。引导企业大力开展品牌营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资助,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70%奖励,对申请国际专利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列入国家进口目录的技术、装备和原材料等给予补助。(省财政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4.建立有利市场开拓的环境。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定期研究协调产销对接中的有关问题,并会同省财政厅细化出台鼓励和补贴实施细则。分行业认定优质优价产品进入《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目录》,促进省内企业之间产品协作采购、互采互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使用省内产品的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尽量满足贷款需求。省内供货企业要提供质优价廉、性能稳定的产品,并给予价格优惠,要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为项目单位和用户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建立金融机构联系企业机制,加大信贷服务和支持力度,确保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增加授信。二是实施“5611金融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专项工程”,加大对我省50个重大产业升级示范项目、601家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双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双百”企业优先列入省定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单。三是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深入实施“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计划,加强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巨人”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收费监管,严禁违法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适度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加快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小微企业。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对接,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2.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一是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倾斜。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支持困难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扩大省内企业产品在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优先帮助争取国家各类奖补资金。优先将“双百”企业列入省工业结构调整、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资金支持目录,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辖区内的“双百”企业上档升级。三是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强化社会保险扶持,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困难企业保险费率。(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要素保障。
1.强化企业用地保障。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用地实行重点保障,可以单独组卷报批,加快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2.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企业用工协调,结合困难企业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用工衔接活动。加大职工培训支持力度,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建立困难企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及时吸纳企业急需、适用人才。针对“双百”企业,支持企业提取主营业务收入的1‰作为奖励员工基金。实施“双百”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工程,2012年力争每个“双百”企业建设至少一个实训基地。定期举行校企对接活动,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3.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对煤炭用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省内煤炭企业与其签订电煤保供合同,列入重点保供计划。将“双百”企业列为重要用电户,列入优先保供序列。加强运输协调,保障企业产品和原料运力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负责落实)
(五)增强发展活力。
1.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从粗放型发展向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好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双百”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帮助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双百”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和研发应用示范中心,加快完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落实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微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2.促进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小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各级政府要将小微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托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引导小微企业园区式布局,鼓励其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设以龙头企业带动、小微企业集聚为特征的特色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节能减排。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加快推进产业链接、垂直整合,力争在钢铁、建材、有色、光伏行业兼并重组上实现突破。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技术升级,对核准的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开辟“双百”企业建设项目环评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尽早获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双百”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4.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翔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促进企业扩大出口,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将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省人力资源培训整体规划,对小微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合省内外著名高校和培训机构,分级、分批对企业高管进行系统培训。对新进入“双百”企业名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按评选条件和推荐程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授予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对有突出贡献的“双百”企业家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荣誉评选,并建议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长效机制,统筹协调稳定企业发展工作,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企业服务部门要建立企业帮扶直通车制度,开通企业帮扶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催办督办和帮扶工作考核制度,确保稳定企业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二)解决企业难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上报省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同时,要继续优化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环境,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推动政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汇总整理,细化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有效对接,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稳定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2012年重点服务企业汇总表
(单位:个)
省辖市 | 省“双百”企业 | 省辖市重点服务企业 | 县(市、区)重点服务企业 |
省 属 | 22 | ||
郑 州 | 32 | 200 | 308 |
开 封 | 4 | 100 | 121 |
洛 阳 | 23 | 131 | 202 |
平顶山 | 8 | 117 | 352 |
安 阳 | 12 | 101 | 200 |
鹤 壁 | 4 | 40 | 94 |
新 乡 | 15 | 100 | 697 |
焦 作 | 11 | 100 | 187 |
濮 阳 | 3 | 100 | 260 |
许 昌 | 11 | 8 | 92 |
漯 河 | 8 | 100 | 113 |
三门峡 | 8 | 30 | 62 |
南 阳 | 13 | 15 | 86 |
商 丘 | 5 | 45 | 75 |
信 阳 | 4 | 60 | 124 |
周 口 | 9 | 100 | 221 |
驻马店 | 4 | 16 | 84 |
济 源 | 4 | 100 | |
合 计 | 200 | 1463 | 3278 |
总 计 | 4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