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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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67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
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着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省、省辖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2.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个地震监测台的目标,形成覆盖全省的测震、前兆、强震动和烈度速报综合监测台网。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建设河南省强震、烈度速报台网中心,升级改造河南省信息网络、测震台网、前兆台网中心,实现地震监测信息传输与数据共享。加快地震监测中心台站建设。加强台网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保障台网正常运转。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4.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

  5.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研究,推进新方法、新技术应用,探索地震预报新方法和预测预警新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预测预报模型,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力争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加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社会管理,依法规范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机制。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

  6.省地震部门要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7.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部门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8.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支持地震部门建立流动监测队伍,配备流动监测仪器和监测车辆,加强流动监测和震情跟踪。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9.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各行政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积极推进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研发适合省辖市、县(市、区)工作特点的地震监测仪器,不断提高群测群防科技水平。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11.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地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地震宏观测报员补贴标准,巩固群测群防队伍。开展群测群防示范市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省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切实提高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五)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把地震部门抗震设防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地震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杜绝地震安全隐患。

  省地震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省水利厅、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14.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5.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地震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深入推进农村地震安全工作

  16.省、省辖市政府及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制定专项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鼓励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抗震农居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17.编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健全技术服务网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8.2015年前,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每个乡镇要建立1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其他地方的每个县(市、区)要至少建立3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为农村民居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建设,扩大示范覆盖面。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统一规划的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

  20.2015年前,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开展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及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要优先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要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逐步消除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建筑。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积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

  21.“十二五”期间,配合中原经济区建设,在尚未进行活断层探测的省辖市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有条件的县级政府要先行开展城乡防震减灾能力评价,建立基础数据库,有针对性地采取抗震措施,提高综合抗震能力。鼓励和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建筑物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九)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2.严格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重大交通建设工程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加快对危险路段、桥梁进行整治改造。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完善高效衔接、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区域综合运输体系,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保障网络。建立迅速恢复运输机制,增强抢通保通能力。

  省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加强电力和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23.适当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电源布局、电网结构,推广使用电力防灾新技术。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抗震加固。强化重要用户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保障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信号和电力供应。加强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完善通信网络运行机制,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推进应急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各种技术的应用,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省电力公司、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提高水利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

  24.优化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工作,及时消除地震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黄河等重点河流堤防除险加固措施,完善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

  25.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防震抗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地震部门承担本级政府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要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准备、应急检查、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制。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6.到2015年,各省辖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要建成具有应急基础数据库,具备灾害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与省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各省辖市、相关县(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27.加强省、省辖市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满足政府抗震救灾现场移动应急指挥的需求,提高地震现场指挥决策能力。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省、市、县、乡四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8.成立由地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机制。

  省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

  29.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0.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在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等重要纪念日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1.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

  32.进一步加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提升跨区域机动和多点救援作业能力。加快省武警部队救援队建设,2012年年底前形成战斗力。依托省辖市、县(市)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加强装备保障。省武警总队、消防总队、地震局、卫生厅负责落实。

  33.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

  省军区、地震局负责落实。

  34.加强各级卫生、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救援救助和抢险保通能力。

  省卫生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负责落实。

  35.支持豫北、豫南区域性地震应急联队正规化建设。

  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6.积极推进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7.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人防疏散基地和学校等公共设施,依法规划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标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2013年前完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其他地方在2015年前完成建设任务。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完善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和救生避险设备,并确保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

  38.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省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红十字会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9.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消防、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配备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确保应急工作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省政府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交通运输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七)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

  40.切实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定期进行应急避险救助演练。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和各省辖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1.发挥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和地震安全社区建设。2015年前,各县(市、区)至少在高中、初中、小学各建设1所示范学校,各省辖市至少建设1个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和1个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在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建设省防震减灾科普馆。

  省教育厅、科技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防灾减灾日和唐山大地震等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和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主动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积极鼓励制作富有时代特色、通俗易懂的地震科普作品。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3.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六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逐步使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常态化。

  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4.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地震信息报道工作的领导。全省宣传、地震、广电、教育、通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发布防震减灾信息,增加防震减灾政府信息透明度。建立完善地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地震谣传应对机制,及时进行社会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有效处置震情、灾情和地震谣传,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省委宣传部、省地震局、广电局、教育厅、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九)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

  45.按照《河南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确定的目标,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开展重点项目立项工作;地震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以项目实施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市、县级政府要根据上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防震减灾规划评估制度,发展改革、地震部门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向本级政府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

  省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责任

  46.各级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7.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

  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8.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体制不健全、防震减灾措施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防震减灾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

  49.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0.省、省辖市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政府要依法安排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群测群防、地震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农居示范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演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抗震技术规范编制、标准设计等。建立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努力满足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5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加强政策研究,健全配套措施,推动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应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促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提升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52.“十二五”期间,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的支持力度,安排防震减灾科技项目,支持防震减灾科技基础及应用研究。加大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力度,深化地震构造、地震孕育发生机理、地震成灾机理等重大基础科学研究,力争在重大公益和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使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更多地惠及民生,推动监测、预测预报、评估、预警、震害防御、应急救灾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

  省科技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地震机构和队伍建设

  53.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县(市、区)要保证有相应规格、相对独立的地震工作机构。已有地震工作机构的,要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健全完善内设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

  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4.要适应防震减灾新要求,全面提升地震系统队伍素质,切实增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加强科研和管理人才引进、培训和使用工作,为防震减灾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震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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