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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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79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
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2〕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制定的《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

  实 施 方 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2012年12月31日)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突出实效”的工作原则,全面遏制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确保我省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降低、道路运输秩序明显改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五)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

  三、治理内容

  (一)强化路面治理。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坚持卸罚并重,推行首查责任制,对上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到位、处罚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对未处理到位放行的,实施责任倒查。

  在高速公路入口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行劝返;在普通干线公路流动治超要依照程序审批,必须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实施检测,并将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农村公路要完善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等治超设施。

  (二)突出源头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联动,形成合力,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等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要各司其职,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关、非法改装车辆关、货源场站市场主体准入关、车辆入户(年审)关,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严格实行驾驶证扣分制和营运证年审登记制;要规范货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机动车和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三)形成治超合力。落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治超的路政人员和警力。完善治超联席会议制度,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加强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搭建联合监管和执法平台,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动机制,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治理活动。

  (四)整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开展作风整顿,建立健全省、市、县治超执法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杜绝随意上路查车行为。坚持文明执法,杜绝仪容不整和执法服装标识不统一、不齐全现象。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卸、乱罚款不开票、双向拦车、追撵车辆、粗暴执法和以各种形式办理“月票”等违规执法行为。

  (五)落实责任追究。实行治超工作省辖市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包站制;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台账,完善省、市、县三级治超责任追究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的,除追究路面执法部门责任外,进一步追究负责车辆改装、入户、年审和货源装载管理等源头监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0日)。组织召开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治超工作情况,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3月20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考核。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验收考核办法由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制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依法依规深入开展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抄报制度,及时并规范地将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报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治超工作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要分别成立督导组,对本系统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纠察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导致道路桥梁严重损坏及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治超宣传。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各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货物场站、物流企业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治理效果较好的单位、好的做法要及时宣传,对治理不力、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阶段性专项治理工作小结、治理工作信息等要及时报送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五)推进制度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超限超载新趋势,针对当前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手段不强、人员管理不规范、治超经费没保障等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方案。

  (六)明确奖惩措施。对切实履行治超职责,考核名次列前三名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进行通报表扬;对治超不积极、进展缓慢、效果差的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交通建设项目限批;对验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或在治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政府分管领导,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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