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人:hnskjt 发布日期:2012-12-31 文件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为规范和加强转化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处于产业化前期、经过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转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转化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转化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转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审定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负责转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转化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转化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工作;
(三)审定下达转化资金预算,并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省科技厅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成立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转化项目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有关领导、总工程师和计划处、高新处、社发处、基成处以及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转化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转化项目支持范围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节能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省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农业高新技术领域除外;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留学归国人员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等股权资本注入的项目。
第九条 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六)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项目。
第十条 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匹配的项目。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转化项目采用定期申请、受理、审批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转化项目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两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项目。
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转化项目申请程序:
(一)省直单位直属企业通过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的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资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二)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转化项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选聘有关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依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并下达转化项目和资金计划。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项目推荐部门负责所推荐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达到立项批准的计划指标;
(二)生产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可完成立项批准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
(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五)三废排放达标。
第十八条 转化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和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办公室对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作结题处理,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为规范和加强转化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处于产业化前期、经过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转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转化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转化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转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审定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负责转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转化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转化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工作;
(三)审定下达转化资金预算,并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省科技厅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成立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转化项目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有关领导、总工程师和计划处、高新处、社发处、基成处以及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转化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转化项目支持范围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节能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省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农业高新技术领域除外;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留学归国人员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等股权资本注入的项目。
第九条 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六)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项目。
第十条 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匹配的项目。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转化项目采用定期申请、受理、审批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转化项目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两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项目。
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转化项目申请程序:
(一)省直单位直属企业通过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的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资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二)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转化项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选聘有关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依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并下达转化项目和资金计划。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项目推荐部门负责所推荐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达到立项批准的计划指标;
(二)生产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可完成立项批准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
(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五)三废排放达标。
第十八条 转化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和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办公室对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作结题处理,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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