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使用和管理,方便人民群众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和金融服务,确保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全省通用”的目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恳期待您的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9月20日前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电子邮件:hnic2013@163.com传    真:0371-69690307附件: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9月3日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法定电子身份凭证。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保卡统一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社保卡发行、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务。各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管理和金融业务办理。第五条  社保卡有效期为10年。第二章   社保卡申领第六条  凡在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等各类人员,均需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免交卡工本费。第七条  首次申领社保卡,申领人应当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如下手续:(一)填写社保卡申领登记表;(二)提供身份证、2张1寸免冠彩照、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现场采集电子照片;(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不满16周岁(截至申领当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第八条  社保卡服务窗口对申领材料审核无误后,向申领人出具领卡凭据。第九条  社保卡因损坏、到期、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换卡,并交纳补(换)卡费用,流程与首次申领一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旧卡由社保卡服务窗口收回并销毁。第十条  书面挂失社保卡后方能申请补卡。申请人需持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换)卡费用,流程与首次申领一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社保卡的,社保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保卡。补领、换领社保卡的,社保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发、换发工作。  第三章   社保卡使用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社保卡办理信息查询、本地及省内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第十三条  在领到社保卡后,持卡人须及时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以便于享受上述社会保障“一卡通”各项业务服务。第十四条  社保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省内发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无需换卡,所持社保卡在新参保地仍可直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保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无需换卡。第十七条  社保卡丢失后,个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申请人持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书面挂失,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暂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先办理口头挂失,须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书面挂失社保卡后可以申请补卡。第十八条  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可持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解除挂失。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持卡人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解除对该卡的冻结。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须持社保卡、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先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注销,再凭注销单据到相应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注销,注销的社保卡由相应银行收回并销毁。第二十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为其代办社保卡补卡、换卡,以及社保账户的挂失、解除挂失、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注销等业务。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激活、挂失、解除挂失、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注销等手续,按照相应银行规定执行。第四章   社保卡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保卡及账户密码。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社保卡后应及时修改账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可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通过读卡设备自行修改密码。修改金融账户密码须到相应银行网点办理。第二十四条  在社保卡使用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社保账户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会导致锁卡。锁卡后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密码解锁手续。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忘记社保账户密码的,可办理账户密码重置。社保账户的密码重置,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因持卡人未及时修改账户密码、卡遗失但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社保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已发行社保卡的地区,应停止办理医保卡。医保卡的功能由社保卡代替,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将自动转入社保卡。第三十条  仍持有医保卡和非全省统一标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在2015年之前换领全省统一发行的社保卡,换领手续参照首次申领办理。第三十一条  社保卡补(换)卡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社保卡金融账户享有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卡挂失费及省内同行存取款手续费等优惠措施,以及相应银行面向社会推行的其他优惠措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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