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实施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29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29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其他资金投入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省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省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省科技惠民计划实行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基层(县、区)分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市级组织单位,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市级组织单位,同时也是基层组织单位,其项目可直接报省。(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第四条 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第五条 结合省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和技术应用示范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及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二)市县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市县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审模式。一上: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上一级组织单位。市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下: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拟安排预算额度反馈市级组织单位。二上:市级组织单位根据核定的预算额度,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二下: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正式批复项目预算,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批复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实施后补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和省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市级组织单位批准。市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报省科技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市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市级组织单位每年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市级组织单位。市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 市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或者委托市(县)级组织单位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后,市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市(县)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市(县)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市(县)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二)不按承诺落实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三)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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