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3〕6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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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3〕62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0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3〕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3号)精神,深化农电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农村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繁荣。1998年实施的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改革,对加快农村电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和农民电费负担,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粮食连续稳定增产和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家电下乡等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县域产业集聚区蓬勃发展,代管体制逐步暴露出资产产权不清、投融资渠道不畅、管理体制不顺、农村电网建设速度与用电需求增长不相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深化农电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三农”健康发展要求和破解我省农村电网持续健康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保持全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供电和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部门联动、政策配套、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县级供电企业独立法人地位不变、电力趸售关系不变、纳税渠道不变、职工社保关系不变,通过“无偿划转、子公司运作”方式,推进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上划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总体目标。2013年实现郑州、洛阳、许昌、鹤壁等4个省辖市所辖22个县(市)和安阳县、新乡县共计24个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上划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全面实现全省所有107个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上划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三、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步骤

  (一)签订框架协议。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电力公司签订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框架协议。

  (二)清产核资。划转双方要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并经划出方国有资产产权监管部门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三)债务处置。县级供电企业要将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职工安置。县级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当地政府事宜的要先商当地政府并取得共识。

  (五)签订划转协议。县级政府与省电力公司签订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上报审批。省电力公司负责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报批工作,编制汇总审批所需材料,上报国家电网公司,衔接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向国务院国资委报批。

  (七)组织实施。划转双方依据划转协议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划转对象和范围。无偿划转对象为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划转范围为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包括与主业相关)资产及其对应的负债。与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不纳入无偿划转范围。县级供电企业投资或受政府委托经营的地方小火(热、水)电业务,按照国家厂网分开政策,由当地政府接收。

  (二)资产处置。对历史上由县级政府主导形成的县级供电企业对外担保,由县级政府牵头负责予以解除、转移;对政府部门或地方国有企业所积欠的电费,政府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对有证据无法收回或预计形成损失的各种款项,在划转前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三)权证办理。县级供电企业土地、房屋等各种权证未办齐全的,县级政府要在划转前开辟绿色通道帮助办结;对部分确实无法完成权证办理的,要在划转前履行确权程序,或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后再申请办理。对原20个股份制改造县级供电企业,其工商注册变更事宜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四)人员安置。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纳入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对不属于划转范围的人员,当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要规范管理,保持队伍稳定。

  (五)社保问题处置。县级供电企业人员(包括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关系保持不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城乡同网同价。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在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政策,力争实现“十二五”末城乡用电全面同网同价目标。

  (七)改革成本解决。改革过程中人员分流安置、社保欠费以及工资调整等政策范围内的成本,按照各方合理分担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统筹解决。

  (八)农村电网长效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支持,研究出台电价等相关政策,完善农村电网发展机制,保障我省农村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农电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推进改革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供电企业要相应成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市、县两级供电企业的培训指导,督促各级供电企业依法合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清产核资、人员划转等重点工作,特别是要通畅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对职工安置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全面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县级政府对本地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县(市)长是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是直接责任人,既要全面掌握本地农电体制改革情况,督促县级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做好清产核资、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又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后有关问题处置预案和措施,妥善解决善后事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省电力公司和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干部提拔选聘、人员流动、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决策制定等,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检查,公正、公平、公开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企业和谐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有序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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