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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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101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3〕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重叠或与采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压覆矿山设计拟开采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经与矿业权人达成互不影响协议,可不作压覆处理。

  2.建设项目压覆矿山设计拟开采区域或正在开采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要共同委托具有被压覆矿山(矿井)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有被压覆矿山(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论证报告。经论证为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签字认可后不作压覆处理;认为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的,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二)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已进行过建设用地审批,并已形成事实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三、明确管理分工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范围内无查明种类和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审核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不压覆或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建设项目征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或征地范围内未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已查明或发现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对单独选址类中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阶段,省国土资源厅对经专家论证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可先出具同意压覆的初步审查意见,但在建设用地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或补偿意向书,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四、规范工作程序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经查询认定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调整方案另行选址;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考虑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二)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难以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核实评估报告》),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三)《核实评估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选址(线)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确认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核实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4.涉及压覆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达成的补偿协议书或补偿意向书。

  5.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

  6.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后4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做好补偿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事宜,各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

  (一)建设项目压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区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压覆区勘查成本价值进行评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估结果缴纳地质找矿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全省地质找矿工作。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需办理压矿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区域范围及相关补偿事宜。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建设项目压覆需关闭矿山的,评估确认剩余资源储量价款和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价值等。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有争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委托或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作出协调解决压覆矿业权补偿等相关事宜的承诺,项目建设单位持与矿业权人签署的补偿意向书等有关手续申报压矿审批后,组卷报批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书或补偿意向书,并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储量登记手续后,办理建设用地正式审批手续。

  六、加强审批管理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时,要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准予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由省政府委托的矿业权代理单位或省地勘项目管理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签订同意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的协议。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区域内不得新设矿业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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