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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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3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6〕233号)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实现全省河流2015年按水环境功能达标,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具体实施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如下:

  一、调整生态补偿金征缴要素。引入《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达标要求,调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同时,将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和《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分两步进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超标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第二步,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评价测算,确定超标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如考核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未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仅扣缴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并不否决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的,不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额为超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和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之和。

  二、调整对省辖市奖励评价标准。把以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奖励依据变更为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奖励依据,将《办法》第十一条(二)修改为:“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的奖励。”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与《办法》及豫环文〔2012〕50号文件一并执行。《办法》及豫环文〔2012〕50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合之处,依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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