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河南省科技厅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科技管理工作中心,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纪委、省纪委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严格执行党纪政纪,不断加强全省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河南科技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和省政府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五)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揭发、检举、控告、来信、来访工作。查处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科技厅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七)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等干部人事工作,参与监督科技厅工程项目招标等工作;
(八)研究制定河南省科技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工作;组织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十一)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建设,严格办事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
(十二)负责制发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十三)负责承办厅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纪检组长职责:纪检组长主持驻厅纪检组全面工作,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职责:受纪检组长领导,在纪检组长的领导下负责驻厅监察室的日常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报表的收集上报,以及报告的撰写。负责全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惩防体系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政风行风建设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负责组织全省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民主评议及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负责政风行风建设的督查暗访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编写和发布。
(五)效能监察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负责拟订有关效能监察制度、工作方案,组织做好制度实施和方案落实工作。
(六)信访案件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对群众实施正确引导,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秩序。做好信访接待和案件办理工作。
(七)廉政宣传教育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等活动。做好科技厅网站主页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上传工作。做好党风廉政信息简报编发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调查研究。
(八)内勤岗位职责:受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承办文件的登记、传阅、管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监察室工作人员考勤工作、印鉴管理等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按工作分工情况,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要团结协作做好各项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习制度。纪检组监察室实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根据省委、省纪委和厅党组学习计划,认真制订并落实学习培训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纪检组监察室实行周例会制度。周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厅党组有关指示和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室有关工作制度、办法、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安排日常工作事项;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文管理制度。
(一)公文制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公文,由纪检组监察室承办人起草,监察室主任审核后,报纪检组长审批签发,起草工作涉及厅相关处(室)工作时,由监察室主任负责协调沟通。文件形成后,承办人员及时发送,并送3份给组(室)文件管理人员,其中存档2份,组(室)内传阅1份。
(二)公文运转。省纪委省监察厅、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和其他部门的来文,除简报等一般性资料外,各类文件均由组(室)文件管理人员在《收文登记薄》上按所列项目逐项登记,并在文件前粘贴文件阅办单,提出拟办建议送监察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在文件阅办单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报纪检组长审定,并按照岗位分工交相关承办人员办理或阅知;承办人员要按照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办理结束后向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汇报并在文件阅办单上签名后交组(室)文件管理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作动态
和重要情况。其主要内容是:省纪委和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科技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反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件。
(二)信息反映做到实事准、主题鲜明、综合性强、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是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报送的信息须经监察室主任审核,纪检组长审定。信息报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印鉴管理制度。
(一)印鉴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切实把好用印关。
(二)鉴印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人情章,做到用印准确及时。
(三)使用纪检组监察室印章,由纪检组监察室承办人员填写《纪检组监察室用印审批表》,报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审批。
(四)印鉴管理人如因公需外出,经组长同意,可将印鉴交由他人代管,并在印鉴管理人返回单位后及时移交。
第十条 工作纪律及其它制度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必须按省纪委监察厅和科技厅对外宣传统一口径办理。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工作流程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四)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秉公执纪,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第四章 主要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工作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办理批办单。接到的上级相关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批办单。
(二)制定落实方案。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拿出落实方案,向科技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汇报沟通。
(三)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结果报告。将落实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五)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专项检查需要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有:独立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科技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情况和效能监察情况、行风建设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检查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检查内容、时间,检查组领导及人员情况等。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按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按照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纪检组监督室将检查报告及时报送省纪委、监察厅。
(五)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议的程序。
(一)按职责参加有关会议。
(二)认真听取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人员的发言,收集资料,做好纪录。
(三)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施谈话的程序。
(一)制定谈话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原因、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内容、参加谈话的人员。
(二)按方案要求实施谈话,对谈话记录并签证。
(三)撰写谈话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基本情况、谈话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对反映纪检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人举报、来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来访进行登记。
(二)呈批。在认真登记后,工作人员将举报件加签并提出拟办建议,然后逐及呈领导签批。
(三)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的原则: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教育为主、积极审慎、严格保密;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相结合。信访监督的任务:对信访内容的真实性、反映问题的严重性进行甄别梳理,调查核实。对核实出的违纪情节较轻的问题,根据情况采取“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等方式实施信访监督。对核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转入查处违纪案件程序办理。
(四)回复处理结果。对实名信访,实施信访监督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对受理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受理材料的主要来源:通过信访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通过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转办的核实、查处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初步核实。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对经初步核实结论的处理: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消除影响;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求被反映人纠正违纪行为、退还违纪所得,并通过谈话诫勉警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建议调整其工作或职务、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报批立案;对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立案调查。立案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立案。经批准后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移送审理。对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移送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进行再审查。审理小组由非审案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省纪委、监察厅有关人员参与审理。
(五)下达处理决定。纪检组监察室对查处权限内的案件下达处理决定;对查处权限以外的案件,将核实资料和处理意见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厅或有关部门。
(六)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纪检组监察室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纪检组监察室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纪检组监察室将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审查复核。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七)资料归档。对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驻省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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