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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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4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一)推进燃煤机组、燃煤锅炉、钢铁行业烧结机、黄金冶炼行业、铅锌冶炼行业、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线、石化行业、硫酸行业脱硫,燃煤机组、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化工(化肥)行业和冶金、焦化、玻璃窑炉脱硝,燃煤机组锅炉、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线及水泥磨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冶金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机头、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和耐火、陶瓷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配合)

  (二)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省环保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商务厅配合)

  (四)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省环保厅负责,省安全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五)推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六)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制造业,加快培育先导作用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大力发展业态先进、支撑未来的高成长性服务业,培育发展引领消费的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全省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严格落实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八)积极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九)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玻璃、焦炭、电石、造纸、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列入年度淘汰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5年至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财政厅、能源局配合)

  (十)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控制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的地方,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资源再生利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环保厅、财政厅配合)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高效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做大做强郑州、洛阳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带动我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财政厅配合)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十三)制定我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厅配合)

  (十七)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增建洗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环保厅配合)

  (十八)完成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力争实现“疆电入豫”工程全年按照设计输电能力运行,年输送电量达到400亿千瓦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推进“气化河南”工程建设,积极争取省外天然气资源,扩大天然气使用比例。依托国家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和配套支线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积极推进安阳、鹤壁、焦作、平顶山、义马等矿区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建设煤层气地面开发试验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十一)加快可再生能源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创新服务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财政、价格、金融信贷支持政策,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规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二十二)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大力发展风电,加快伏牛山区、太行山区、大别山区等浅山丘陵区风电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三)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光渔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探索利用废弃矿山、煤矿塌陷区水面及其他闲置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四)加快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在开展示范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开,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和秸秆成型燃料,建设先进生物质能源化工产业示范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

  (二十五)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二十六)制定太阳能利用建筑设计强制规范和标准,鼓励新建建筑满足光伏发电建设要求,预留安装接口;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科技厅、能源局配合)

  (二十七)制定便民措施,建立“一站式”备案登记、并网结算服务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屋顶、建筑南立面和露台等专有部分建设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能源局配合)

  (二十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九)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发达地方,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省农业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三十)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农业厅、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三十一)积极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示范。在丘陵山区、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省农业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三十二)基本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省环保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三)省辖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四)制定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产业集聚区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达不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要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统筹城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和建设,2017年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三十五)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拆迁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应全部密闭运输;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强化对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要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要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三十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三十七)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抛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配合)

  (三十八)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省环保厅负责,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十九)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省环保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十)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四十一)完成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十二)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省农业厅负责,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十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城郊林业生态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四十四)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省林业厅负责,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十五)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省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四十六)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线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四十七)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四十八)制定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十九)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工商局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商务厅配合)

  (五十)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质监局配合)

  (五十一)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五十二)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监管,新生产机动车入户和转入我省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省公安厅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五十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划定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并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省环保厅负责,省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事管局配合)

  (五十四)强化对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拆解规定和要求,对已报废、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省商务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五十五)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十六)研究缩短燃油公交车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鼓励营运车辆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配合)

  (五十七)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的节能环保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五十八)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五十九)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原油加工和汽柴成品油生产、存储等环节存在的低于法定标准生产加工、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省质监局负责,省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配合)

  六、强化组织保障

  (六十)制定《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实施年度考核。(省环保厅会同有关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六十一)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生态补偿扣款、“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监察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十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省监察厅、环保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策保障

  (六十三)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

  (六十四)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开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体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十五)探索试行排污权交易,推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省环保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六十六)认真落实国家对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六十七)依法依规制定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八)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八、强化法治保障

  (六十九)推进《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七十)研究制定《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配合)

  (七十一)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七十二)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七十三)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省环保厅负责)

  九、强化应急保障

  (七十四)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各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省环保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七十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环保厅、气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十六)编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环保厅负责,省气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配合)

  十、强化科教保障

  (七十七)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探索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负责,省环保厅、气象局配合)

  (七十八)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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