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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62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05月27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任务分工的通知
豫政办〔2014〕62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项目、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进行纠正。(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修订省政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三定”规定修订,并公布新组建部门的行政职权清单)
(四)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五)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每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提交材料清单、流程、期限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八)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发布新修订的省政府核准投资目录,修订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省政府核准投资目录,12月底前修订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12月底前选择省政府新组建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十一)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等。(省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等。(省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十五)下放一批省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省辖市、县(市、区)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省辖市、县(市、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六)提出落实《意见》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意见》落实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省编办会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八)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省编办会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十)减少、合并一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下放一批适合省辖市、县(市、区)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确定省级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提出修改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省编办会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提出我省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公平准入。(省商务厅、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4年12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四)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省工商局、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十五)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不得多层、多头执法。(省编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
(二十六)改革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三十)组织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省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贯彻意见)
(三十一)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三十二)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三)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四)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强化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六)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3项)
(一)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省财政厅负责。2015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国家完善后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具体意见,逐步向省政府各部门推开)
(六)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研究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意见)
(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提出落实《意见》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省商务厅、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基本完成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梳理工作,明确行政职权的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细化行政职权行使的标准和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省编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6年、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12项)
(一)根据国家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发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
(二)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
(三)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
(四)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
(五)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
(六)基本完成落实《意见》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建议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6年)
(七)基本完成省级对省辖市、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工作,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九)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省编办分别负责。2017年)
(十)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十一)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政府日常监管体系。(各部门分别负责。2017年)
(十二)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坚持不懈扎实推进。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精心组织,攻坚克难,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改革氛围,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落实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抓好省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该放给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同时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意见》落实工作,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任务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对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