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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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64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4.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6.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7.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

  (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环保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负责组织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水体、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跨行政区转移许可,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或预审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再融资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拟订全省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辐射环境管理处。拟订全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省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管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移备案等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十二)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工作,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工作,承担环境风险预警的检查管理和督导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生态破坏及处置效果评估,负责督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相关工作,承办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大气污染防治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大气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涉气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再融资及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五、直属单位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和调度,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厅级)、副总队长3名(正处级),内设综合处、稽查处、污费征收管理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监察四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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