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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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1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4〕1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0日

  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减少成品油油气挥发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任务和目标

  (一)治理任务。对全省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减少汽油容器倒换过程中油气挥发排放。

  (二)治理目标。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储油库、油罐车和高速公路、城市市区内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二、工作安排

  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合理安排,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治理工作。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商务、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负责查清本系统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基本情况。

  3.省环保厅会同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对参与社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改造治理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认定;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自行确定所属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改造治理单位和使用设备,坚决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进入河南市场。

  4.省质监局会同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制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技术规范,并及时发布。

  (二)实施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业主单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治理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照油气回收治理技术规范实施改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管,加快推进治理工作。

  3.加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车辆安全等性能,涉及防爆、安全、消防、计量、环评和车辆管理等审批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4.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相关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工作,落实防爆、防火措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建设二次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6.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7.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部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原则上要同步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延迟申请,并预留相应接口。

  8.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不得影响油品稳定有序供应。

  (三)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1.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完成后,储油库和加油站业主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检测)报告;对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

  2.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等标准、规范。

  3.完成验收监测(检测)后,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业主单位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检测)报告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接到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单位分别出具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

  5.储油库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后,要依法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6.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凭检验合格手续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治理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监督油品经营单位和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地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政府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要开设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分批申报,限时审批、验收,提高效率,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油气回收环保限期治理和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的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施工改造场地提出消防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未经油气回收治理并验收通过的,商务部门不予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油罐车未配套加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和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不按时完成的,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同步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地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进本辖区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等油品储运经营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总体计划,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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