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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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22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
通  知

豫政办〔2014〕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

  本通知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具有相同籍贯的企业、企业家由于企业发展需要,自愿发起成立的地域性商会以及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登记。举办者须提交《河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所成立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介绍。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名称预登记的审查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和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及时核发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社会组织举办者可凭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对不易界定是否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以及情况复杂不易把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征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二)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规定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核发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证书仍使用由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不再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但要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和授权,继续对已登记社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并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实施资金扶持、转变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谋划,明确责任,确保直接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服务管理。直接登记主要是简化注册登记环节的前置审批,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工作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行为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后续的服务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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