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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批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14〕74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09月2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首批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
基本均衡县(市、区)的通报
豫政〔2014〕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2013年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郑州市二七区、新安县、洛阳市吉利区、平顶山市卫东区、湛河区、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县、淇县、鹤壁市淇滨区、鹤山区、沁阳市、孟州市、温县、灵宝市、罗山县顺利通过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省级评估验收、国家认定。为鼓励先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决定对18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发挥先进带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受表彰的县(市、区)学习,认真履行相关教育职责,进一步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