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14〕79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10月17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
意 见
豫政〔2014〕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推动平安河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法定职责
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纠纷。科学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法制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受、久拖不决、不公正裁决的现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矛盾激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对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需要停止执行的决定,要及时责令停止执行,防止违法事态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或影响。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造经验。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指导解决;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要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政府以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行政复议案件特点,指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众认知度和认可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纠纷。
三、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在书面决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列明自己的基本情况,指明被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期限、方式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开设窗口,接受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他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工作部门,要设置接待行政复议的明显标志,接受向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告知申请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审理规范化。制定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提出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注重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要作出解释、说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行政行为实体性问题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审查。积极探索方便群众、快捷高效、形式灵活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实地调查的审理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协调解决行政纠纷,促成行政复议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明确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的标准和时限,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高质量按时审结。
(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推进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研究论证,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坚决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确定赔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要一致。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积极研究探索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规范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要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对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开展重点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等制度,督促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实效。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措施,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建设规范化。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队伍规范化建设,落实保障措施。根据行政复议案件量不断增长的趋势和办案实际需要,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适应行政复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考核,推进行政复议监督考核规范化。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指导作用,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把行政复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案件受理、审理、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等方面的情况。
四、认真做好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判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参加庭审,配合法庭调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直接听取群众和审判机关的意见,促进行政纠纷解决和社会矛盾化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查找不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的衔接。认真剖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有效减少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加快形成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良性互动长效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