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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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5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豫政办〔2014〕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

  (一)各省辖市。各省辖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1。

  (二)各省直管县(市)。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追责措施,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

  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辖市 2014年度目标值 省辖市 2014年度目标值
郑州 150 许昌 136
开封 132 漯河 139
洛阳 140 三门峡 142
平顶山 157 南阳 155
安阳 160 商丘 130
鹤壁 128 信阳 128
新乡 150 周口 144
焦作 146 驻马店 157
濮阳 139 济源 148

  附件2

  各直管县(市)

  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直管县(市) 2014年度目标值 省直管县(市) 2014年度目标值
巩义 86 邓州 90
兰考 55 永城 71
汝州 96 固始 91
滑县 109 鹿邑 95
长垣 95 新蔡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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