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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156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10月20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豫政办〔2014〕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
(一)各省辖市。各省辖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1。
(二)各省直管县(市)。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追责措施,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
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辖市 | 2014年度目标值 | 省辖市 | 2014年度目标值 |
郑州 | 150 | 许昌 | 136 |
开封 | 132 | 漯河 | 139 |
洛阳 | 140 | 三门峡 | 142 |
平顶山 | 157 | 南阳 | 155 |
安阳 | 160 | 商丘 | 130 |
鹤壁 | 128 | 信阳 | 128 |
新乡 | 150 | 周口 | 144 |
焦作 | 146 | 驻马店 | 157 |
濮阳 | 139 | 济源 | 148 |
附件2
各直管县(市)
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直管县(市) | 2014年度目标值 | 省直管县(市) | 2014年度目标值 |
巩义 | 86 | 邓州 | 90 |
兰考 | 55 | 永城 | 71 |
汝州 | 96 | 固始 | 91 |
滑县 | 109 | 鹿邑 | 95 |
长垣 | 95 | 新蔡 |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