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2014〕581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及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确保我省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能源需求强度不断下降,煤炭市场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出现反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在国家化解产能过剩,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发展先进、淘汰落后,统筹安排煤炭总量和布局的整体规划下,做好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对进一步加大调控煤炭产量力度,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行业脱困,促进我省煤炭工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核定范围 全省所有证照齐全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生产煤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 四、核定的程序和步骤 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4年11月至 12月底) 根据省厅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核定阶段(2015年元月至2015年5月底) 各单位对符合重新核定条件的矿井,严格按照“利益相关单位回避”的原则,委托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河南省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进行核定。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接收委托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收集、现场实测、撰写报告,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并提交合格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三)审查阶段(2015年6 月至7月底) 各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专家对所辖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于2015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厅,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有关表格、图纸及相关测试报告等材料一式3份一并上报。 (四)审查确认阶段(2015年8月至9月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集中审查确认,予以批复。并将核定结果汇总上报国家局,同时,对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核定所需材料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编制)。 2.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附2014年7-8月份的瓦斯通风报表);矿井瓦斯抽采率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及煤层瓦斯含量;井下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上述数据应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确认) 3.有效期内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4.矿井瓦斯抽采专项设计。 5.矿井防突专项设计(高瓦斯矿井不附)。 6.经批准的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高瓦斯矿井不附)。 7. 经专家论证并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具备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技术措施论证报告(高瓦斯矿井不附)。 (二)有冲击地压威胁矿井 1.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编制)。   2.经批准的矿井防冲击地压专项设计。 3.回采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报告。 4.经专家论证并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具备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威胁的技术措施论证报告。 (三)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 1.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编制)。   2.经批准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经批准的矿井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井下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排水系统设置及安装情况。 5.经专家论证并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具备有效防治水害威胁的技术措施论证报告。 上述各类矿井,均需附矿井地质报告或矿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储量备案证明,2013、2014年度经国土部门审查验收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六、具体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生产煤矿进行能力重新核定,是当前煤炭生产管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做好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如期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重新核定的矿井,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二)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要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每一处矿井核定完成后,必须提交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正确的核定报告。在核定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负责任,造成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省厅将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原则,聘请与本单位利益无关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所属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被核定矿井必须支持和配合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及核定人员,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核定工作。 (四)各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自2015年元月起每月30日前将能力核定报告完成情况、审查情况、核减产能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办,发至gxtmtbtg@163.com。 联 系 人:吴晓薇  田刚 电    话:0371—65507655 (传真)  电子信箱:gxtmtbtg@163.com  附件:1.河南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生产矿井名单 .xls       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等9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名单.doc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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