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阵地建设,按照“人才、项目、基地”并重的思路,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大力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增强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的辐射力、示范性和显示度,建立科普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按照“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布局合理、形成特色”的原则,建设一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科普示范基地,带动全省农村经济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担单位
示范基地以乡(镇)为项目承担单位,省属涉农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为技术承担单位而建立的,以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为宗旨,引领和支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能力比较强的场所。
二、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建设示范基地的积极性,把科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措施,能支持、配合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二)已承担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项目2年以上,并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三)当地产业优势明显,有一定的技术推广基础。
(四)有切实可行的示范基地建设方案,且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当地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乡(镇)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并会同技术承担单位填报“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一)和《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报县(市、区)科技局。
(二)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省辖市科技局;省辖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由省科技厅对申报示范基地组织考察论证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为示范基地的乡(镇),由省科技厅颁发“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标牌。
四、实施与管理
(一)示范基地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示范基地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评定、管理和实施,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负责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示范基地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以及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对确定的示范基地,省科技厅根据示范基地建设申请书中所提出的技术服务和建设需求,结合以往承担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效,通过评审,确定示范基地技术承担单位。
(四)技术承担单位要深入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服务计划,并由具体承担技术服务项目的项目组与当地政府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严格按合同要求为基地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五)示范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解决;省科技厅给予示范基地建设和技术承担单位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经费使用应根据《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科普设施、资料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等。
(六)示范基地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基地在建设期间,承担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科技人员的相对稳定;承担单位应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报送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示范基地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专家组按《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八)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示范基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责成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造成损失的,追究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示范基地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在技术传播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技术人员、考核成绩优秀的示范基地和技术承担单位,将根据财力给予奖励性资助;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将随时调整技术承担单位或承担人员;对不按合同要求配合承担单位工作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标牌,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申报要求和时间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最多申报一个示范基地。申报书于2014年11月28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学勇 朱乐宁
电 话:0371-65956116 65907334
邮 箱:kjtzfc@163.com 附件:1、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申报书
2、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示范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
3、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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