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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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73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省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省、市、县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牵头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六)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收费标准制定;拟订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及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性基金有关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四)预算局。研究提出关于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负责全省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汇总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承担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省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市县财政决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内设省直预算管理处、市县预算管理处、省直管县预算管理处、绩效管理处、政府性债务管理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五)预算执行局。组织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管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和省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省级政府债务及全省国债发行监管工作。内设统计分析处、总预算会计处、决算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六)国库支付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处理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参与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参与建立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七)行政群团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八)政法处。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全省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九)教育事业处。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科技文化处。承担科技、宣传、文化、体育、传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省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资源处。承担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三)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四)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管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审核监督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工作。

  (十六)税政处(条法处)。承担地方税务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地方税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年度决算;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建议;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省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七)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服务业处。负责商务、旅游、粮食、物资、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负责相关方面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专项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

  (十九)地方金融处。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研究提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拟订并实施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制定担保行业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二十)国际处。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清洁发展委托等贷(赠)款管理制度,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清洁发展委托等贷(赠)款的申请、转贷(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等工作;承办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十一)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河南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三)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征缴、稽查和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内设征收管理处、稽查处、票据管理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对全省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国有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内设综合协调处、财政收支监督处、会计监督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二十五)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基层财政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二十六)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全省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内设综合处、计划资金处、土地治理项目处、外资及产业化项目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30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其中1名兼任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各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各3名,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3名。

  五、派出机构

  省管国有金融投资机构监事会,负责省政府明确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金融投资机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行政编制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副厅级),正处级专职监事2名、副处级专职监事2名。

  六、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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