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4〕9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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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4〕95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4〕9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推动我省市场体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权责分明、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三)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公布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各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权限进行划分,为各类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市场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按照《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外,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推进“先证后照”变“先照后证”改革,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政府权力。(省工商局、编办牵头负责)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试点,探索制定实行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具体意见。(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2014年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0项以上。重点取消和调整与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制定省级定价目录内竞争性环节定价项目清单并全部放开。2015年6月底前,根据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修订情况,结合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情况,再确定一批竞争性环节定价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印发新修订的行政许可和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在省政府和各部门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省编办牵头负责)

  (五)禁止变相审批。在立法草案审查修改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将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内容作为审查重点,并定期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出台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除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在我省使用的材料、设备和产品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商品在本行政辖区自由流通,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区域、行业合同金额等为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采购品牌和供应商。认真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对本地、本行业供应商实行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排斥和歧视外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投资回报模式,明确合作各方责任约束,建立风险共担、合作共赢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向民间资本开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条件和暂停注销规定,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审查条件。适时出台我省儿童老年用品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探索建立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生活消费品等领域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机制,由重许可轻监管向行政许可与执法监管并重转变,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退市制度规定,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维护市场稳定工作。对退市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存在退市可能或根据法律、法规有主动退市意愿上市公司的风险,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充分揭示风险。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高公司质量。加强对保壳、借壳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格审查为保壳而进行并购重组的ST(特别处理)公司,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八)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组织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统一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按照国家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责任保险有关要求,细化监管措施,在婴幼儿奶粉、学生校园餐等领域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河南省环境污染责任险指导意见,2015年适时启动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建立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营机制,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各类生产风险的分担作用。逐步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河南保监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依据标准监管。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拓宽案源收集渠道,从投诉举报及媒体报道等信息中发现案件线索。探索建立与自然垄断行业相关行业协会有效沟通机制,重点查处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餐饮经营设置最低消费、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对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河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肉制品、乳制品等16类食品开展108项化学污染物及致病菌监测,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2015年年底前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在流通领域进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并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布。修订完善《河南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实施方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风险监测,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对学校、公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快建立特种设备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省质监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建成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各类企业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进行公示。开展网上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筛查工作,认真梳理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网络信息,查清生产源头和窝点,通过网上网下衔接联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支持利用物联网建立汽车(含二手车)、家具、装饰材料、肉类蔬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2014年12月底前启动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张仲景医药物流公司中药材市场平台建设工作,完善中药材生产、加工、流通等节点;2014年12月底前郑州市完成肉类蔬菜追溯平台体系建设任务,2015年6月底前漯河市完成肉类蔬菜追溯平台体系建设任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三)加快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征集、披露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015年6月底前制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2016年年底前建成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一期),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保障房、医疗、法院审务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率先整合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从2016年起,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集合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各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地方立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2014年年底前出台河南省企业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步完善企业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2016年年底前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企业严重违法名单制度,根据信用状况对各类企业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完善管理手段和惩戒措施。(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研究制定针对其他社会法人、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失信惩戒规定和“黑名单”制度。力争2017年年底前建立包括失信惩戒规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失信“黑名单”公示、失信投诉举报等内容的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失信惩戒机制,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研究制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工作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社会运用。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2016年年底前建成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制定出台政府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指南,明确政府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力争2017年年底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入户等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依法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十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加强和规范市场执法。出台河南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河南省消费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出台河南省食品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办法,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加大对批发市场、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网购商店、超市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制定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强化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具的卫生抽检和公示力度;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照擅自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贯彻执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落实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省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环保厅、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规范日常环境监察执法程序、审核和档案建设。落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无证生产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化市场相关制度,健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优化细化实施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流程和标准,完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机制,将监督检查与服务行政相对人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促进监管、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实行纤维检验领域监管分离,进而引导其他检验检测领域依法依规实行监检分离。(省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八)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结合省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将省政府各市场监管部门现有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9个类别,制定职权调整意见、行政职权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省编办牵头负责)

  依法公开产品质量监测、抽检和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并逐步完善,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豫发〔2014〕20号),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审计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原则上都向社会公告。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证据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适时组织听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加强实地调查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利。通过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手段强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省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二十)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研究提出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名单,根据中央编办批复及相关部署,及时启动试点工作。(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一)消除多层重复执法。结合各地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在各地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引导和规范涉及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省直管县(市)要优化组织结构,盘活编制资源,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市场环境。(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出台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建立相关执法部门间工作交流机制、举报投诉电话联网互动机制、联合执法与打假联动机制、行政案件相互移交机制,以及产品质量标准信息、检验检测资源等共享合作机制等,2015年年底前完成。(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制定《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接受移送案件后,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接受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法规政策、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其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人员分离、资产分离、机构分设、职能分开的原则,选择一批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启动脱钩试点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脱钩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取消已经移交、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2015年年底前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资产、机构、职能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行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有序竞争。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及时通过清理和注销方式使不符合存续条件的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退出行业。(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持续推进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对各省辖市同类机构的纵向整合。适时推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制。(省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

  引导和鼓励我省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条件具备的全供、差供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为自收自支单位,适时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出台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六)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2015年前完善网上举报功能,充分发挥12315、12365、12331、12312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制定企业、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重奖,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科学规范的群众信访举报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回复工作制度,通过开通网上信访举报、信访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确保信访举报顺畅上达。严格实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信访局牵头负责)

  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上举报专区等形式,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以有效的社会监督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方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八、强化监管执法保障

  (二十七)及时完善相关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和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完善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办案程序,降低行政复议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律师等人员集体讨论审理,慎重、公开处理争议。(省政府法制办和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健全法律责任制度。下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的通知,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统一的执法岗位标准体系,明确界定本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优化财政供养人员队伍结构,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充实一线和基层执法队伍力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将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办案装备经费和监管执法人员工资发放,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变相挂钩的做法。(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河南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市场监管体制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

  (三十一)明确分工。根据我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联席会议下设5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细化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需要研究确定。

  1.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

  2.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省工商局牵头。

  3.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省民政厅牵头。

  4.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省编办牵头。

  5.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省工商局牵头。

  (三十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研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做好我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关工作。

  2.强化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我省实际,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配合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督查考核。要健全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奖惩结合,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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