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8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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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88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4〕18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也是国家进行年度考核的一项刚性指标,事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事关我省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工作,明确牵头部门,确保强制注销车辆扣查并集中拆解归档到位,防止注销但未拆解车辆流入社会。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安排部署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禁行区划定工作,依法发布黄标车及老旧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加强道路监督执法,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推动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相关政策,推动加快淘汰进度。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专项补贴资金意见,安排部署并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制定《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省环保厅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力度,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研究提出提高黄标车及老旧车环保检验频度的意见,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履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对各地、各部门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检查和考核。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落实对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时完成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目标任务以及其他任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制度,指导各地落实车辆正常报废、就地拆解规定。

  省事管局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计划,指导推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淘汰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月调度一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淘汰数量(含淘汰车辆明细表,下同);省公安厅每月2日前向省政府报送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淘汰数量,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省政府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年度全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施“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存在篡改、伪造有关数据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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