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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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8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办〔2014〕1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举措,全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构建具有中原特点的现代种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等创新要素依法向种子企业流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科学设计、专业分工、产业衔接、集约运行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在重点作物育种、育种核心技术、构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模式、建立多元投入新机制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持续提升种子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推进种子企业育种技术创新

  加快构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企业主要开展农业、林业的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建立育种中心,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种子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投入量所占年营业额比例作为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推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重要条件。鼓励有研发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新布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和杂交育种专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底年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对实施脱钩和企业化改革后的企业国有资产,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交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鼓励种子企业与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建立科企紧密合作、利益分享、互惠共赢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按规定落实种业领域相关政策,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加大资金投入,现有农业、林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重点用于种业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等。良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作物育种,加快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及适应机械化作业的突破性新品种。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进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开展国际合作,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引进国际领军人才,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等高科技研发平台,推行人才加项目工作模式,促进产学研结合。

  三、调动种业科研人员积极性

  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对种业科研成果及产生的效益,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合理确定机构与科研人员的权益分配比例。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鼓励育种课题组、育种单位等整体进入企业。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鼓励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育种的科研人才到种业企业工作,经单位同意,进入企业工作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承担,其编制、人事、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自愿进入企业工作的,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要与原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到企业后运用原职务掌握材料培育的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的权益。种业体制改革期间,工龄满30年的育种科技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先办理退休手续,再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

  四、加快种子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

  鼓励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采取并购、参股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收益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种子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推动上市募集资本,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种子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约的种子企业,符合评审标准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证券、财务、法律等中介机构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种子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科研服务水平

  编制和完善全省农业、林业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规划,支持种业相关学科建设,稳定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重点研究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开展高效繁育、节本增效、加工流通等环节核心技术研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集成、熟化和展示种业科技成果,加快提升我省种业科技原始创新能力。

  完善育种科研公共创新平台,全省统筹规划建立种质资源保护与服务体系。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护和应用性研究,启动我省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保存农作物和林木审定(认定)品种标准样品,建立品种实物档案及DNA(脱氧核糖核酸)指纹图谱信息库。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财政科研经费要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研究的投入,从2015年开始,逐步减少用于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农作物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蔬菜等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六、建设主要种子生产基地和品种权交易中心

  在建成的高标准粮田区域建设不同生态类型的标准化小麦种子繁育基地,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水平,增强种子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土地向繁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繁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落实中央财政制种保险政策,形成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担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要密切合作,创新机制,保证投入,加快海南育种基地建设,为我省种子企业提供科研育种、品种真实性和种子纯度检测技术服务。鼓励支持我省种子企业建设西北玉米制种基地。

  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建设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权交易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新品种信息库,开展种业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提供交易服务,严禁私下交易。

  七、创新种子监督管理机制

  加快种子管理机构改革,适应国内外种业市场新变化,满足现代农业建设新要求,全面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职能。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农业、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查处的种子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强化全程可追溯管理。重点建设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实现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完善新品种试验审定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落实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区域建设和完善新品种综合试验站和种子质量检测站,确保试验、审定、示范及品种退出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强化种业信息服务,加快建设省级种业信息平台和基层信息网点,实现种业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种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种业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为全省农业生产能力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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