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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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4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5〕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职责。

  2.取消煤炭液化项目核准职责。

  3.取消沼气(含垃圾填埋气)、地热能、余压余热非供热发电项目核准职责。

  4.取消天然气加气母站、液化工厂等备案项目计划管理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垃圾热电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沼气(含垃圾填埋气)热电、地热能热电、余热余压热电项目核准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余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国家规划矿区外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四)承接的职责。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审核。

  2.燃煤背压热电核准审核。

  3.±400千伏以下直流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审核。

  4.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煤炭开发项目核准审核。

  5.非跨省(区、市)干线的油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审核。

  6.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审核。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能源行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产业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指导协调全省农村能源发展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国家开展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实施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预测监测和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配合国家开展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承担能源对外合作职责,组织推进与外省、中央大型企业能源战略合作,推动省内相关能源企业在省外项目建设和与省外企业合资合作,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参与拟订与全省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总量建议。

  (八)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政务公开、信息宣传等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源预测监测和预警,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省内相关能源企业开发利用省(境)外能源;承担能源法制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电力处。研究电力发展重大问题,衔接电力供需平衡;拟订火电、热电、核电、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电网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项。

  (三)煤炭处。研究全省煤炭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煤炭、煤层气资源优化配置,拟订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煤层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四)石油天然气处。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及管道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协调天然气供应指标,配合国家开展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负责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行业综合管理,组织拟订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改革,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投资有关事宜。

  四、人员编制

  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意见。

  (二)与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在相关总体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意见,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提出工业审核意见。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省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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