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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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41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制定的《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省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正确处理保红线与保发展的关系,统筹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用地空间,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2015年3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部署,为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道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将城镇周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地方、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工作依据和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五)《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六)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九)各地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省、市、县、乡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十)河南省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河南省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道路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工作,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国家负责的重点城市由国家下达划定任务并按国家要求执行。省级负责的城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道路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各地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五、工作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国家、省主要负责下达工作任务,督促各地落实工作部署;市、县级主要负责核实举证,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国家负责确定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8个省辖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进行督导检查,我省负责确定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0个省辖市和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省直管县(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部署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现有耕地调查摸底,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规划为建设用地情况、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

  1.核实举证。国家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在1个月内完成举证工作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对认为本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要呈报书面报告,说明问题原因,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省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鹤壁等10个省辖市和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市),要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划定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于2015年4月底前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2.核定任务。郑州等8个省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举证情况核定后下达。我省负责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上报情况进行核定,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各地。

  (三)制定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郑州等8个省辖市的划定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要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健全机构,加快进度,于2015年11底前完成本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成果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各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其中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由各地组织实施,省级验收于2015年11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档案。对通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建档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根据已经通过验收的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备案工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重点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已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在已经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要完善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对尚未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县(市),要扎实做好中期评估工作。一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批复的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等战略规划实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范围等因素外,其他耕地均要予以保护。参照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国家增加我省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耕地减少的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优先保护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各省辖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县级以下规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在保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以省辖市为单元,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地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用地规模,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三要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四要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多规合一”。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统一部署、协同开展“三线”划定工作。我省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三线”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多规合一”。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方法步骤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推进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上下结合、充分衔接。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在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分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和省国土资源厅保持同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整体考虑、实行联动,紧密衔接、保证效率。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保障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方协调、划定“三线”。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耕地,以及道路沿线耕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要求,向上级说明原因,附具证明材料。省、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市、县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工作,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郑州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可适当微调。其他省辖市、县(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四)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做好质量核查工作,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四、组织保障

  省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障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

  2015年3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3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指标论证等工作。2015年4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完成省本级、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研究确定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完善方案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进行对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全面开展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5年9月底前,基本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进入规划审批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其中,报国务院审批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安排,相应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

  附件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 亚(副省长)

  副召集人:胡向阳(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 刚(省政府副秘书长)

  盛国民(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朱孟洲(省农业厅厅长)

  成 员:刘 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玉(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西同(省土地总督察)

  苗玉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华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新贵(省环保厅副厅长)

  蒋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局长)

  王国栋(省水利厅副厅长)

  魏蒙关(省农业厅副厅长)

  师永全(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苗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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