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地税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国税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46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  件 河南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4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重点突破、系统提升,标准驱动、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强化锅炉系统运行效率管理,显著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优化锅炉燃料结构,提升锅炉治污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加强法规标准约束,完善政策措施,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和建设美丽河南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以2013年为基期,到2018年,全省累计推广高效锅炉2万蒸吨,高效燃煤锅炉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0%;淘汰落后燃煤锅炉2万蒸吨,完成燃煤锅炉节能改造3万蒸吨,实施能效测试的燃煤锅炉350台,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提高6个百分点,形成年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减排烟尘6.25万吨、二氧化硫8万吨、氮氧化物1.5万吨。二、加快推广高效锅炉(三)加大高效锅炉推广力度任务:调动省内锅炉生产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申请入选国家高效锅炉型号推广目录(以下简称国家推广目录),加大对列入国家推广目录内产品的推广力度。目标:争取符合条件的省内锅炉产品全部入选国家推广目录,高效锅炉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0%左右。措施1:开展锅炉生产企业产品能效基本信息调研。在2015上半年,主要参考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完成省内锅炉生产企业锅炉产品能效基本信息调研工作,掌握有关企业及锅炉产品基本情况。根据调研结果,对照国家高效锅炉产品遴选条件,提前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质监局配合。措施2:加强推广工作监督。对纳入国家推广目录内的产品信息和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切实得到实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配合。(四)落实政府优先采购制度任务:凡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优先采购列入国家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目标: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使用高效锅炉的比例达到80%以上。措施:自国家高效锅炉推广目录发布之日起,凡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优先采购高效锅炉的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未落实优先采购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事管局配合。(五)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任务:利用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选用高效锅炉。目标:通过财政奖励引导,引导锅炉使用单位更新使用高效锅炉1万蒸吨左右。措施:利用大气雾霾治理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支持高效锅炉产品推广。自国家高效锅炉推广目录发布之日起,凡新采购使用列入国家推广目录内的20蒸吨/时及以上锅炉并按规定淘汰老旧锅炉的,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额定容量予以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事管局配合。(六)落实节能产品税收优惠任务:通过税收调节政策推广高效锅炉产品。目标: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措施: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高效节能锅炉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锅炉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项目所得可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三、加速淘汰落后锅炉(七)淘汰燃煤小锅炉任务:逐步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目标:到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分散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和拆除任务。措施: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2014-2015年淘汰1万蒸吨,2015-2017年,每年研究制定年度淘汰燃煤锅炉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省辖市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位于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的,2015年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位于城市建成区的,2016年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事管局配合。(八)积极推行热电联产任务: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工程建设,提高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域面积。目标:在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域内,燃煤小锅炉全部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措施: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分布式能源站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在达不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统筹城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和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2017年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能源局配合。(九)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使用任务:建立防止已淘汰锅炉重新流入市场的机制。目标:对已淘汰的锅炉全部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完备注销登记档案记录。措施:制定河南省已淘汰锅炉拆除销毁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统一回收机制,对已淘汰锅炉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十)推广适用锅炉节能改造技术任务:推广30项左右适用于锅炉节能改造的重点技术。目标:到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措施1:组织锅炉使用单位逐项对照国家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筛选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技术,制定并落实节能技改实施方案,重点推广燃料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对其中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或财政奖励节能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积极向国家争取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措施2: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节能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十一)组织开展锅炉能效诊断活动任务:组织力量对锅炉使用单位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现场诊断。目标:每年完成20家左右的锅炉能效诊断任务。措施:制定实施年度锅炉能效诊断工作计划,组织锅炉节能专家,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免费诊断,帮助锅炉使用单位发现锅炉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高锅炉能效的整改意见及建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十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任务:在锅炉使用单位中推广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目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逐步成为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选择。措施:发挥市场化节能机制作用,搭建市场中供应方和需求方顺畅的沟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与锅炉使用单位对接,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锅炉节能技术改造。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按照奖励标准由国家和省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事管局负责。五、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十三)开展锅炉能效测试任务:对在用的350台10t/h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开展能效测试。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10蒸吨/时及以上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普查。措施:建立健全全省在用锅炉基本信息台帐,明确在用燃煤锅炉总数量和规模,摸清每台锅炉的生产厂家、型号、基本参数、安装使用地点、生产日期、投入使用时间等。制定实施锅炉能效测试年度计划,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测试,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到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并实现部门间燃煤工业锅炉基本信息的共享。对于投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每2年开展一次能效和环保测试。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十四)开展标杆锅炉房建设任务:在锅炉使用单位中组织开展标杆锅炉房试点建设。目标:到2018年年底前,建成20个省级标杆锅炉房。措施:制定出台推进锅炉系统的安全、节能、环保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开展锅炉房达标试点示范,对于达标锅炉房的使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研究制定标杆锅炉房评价方法地方标准,发布锅炉房运行典型案例,推进省级标杆锅炉房建设。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十五)强化经济运行管理任务:在各环节加强管理,保证锅炉经济运行。目标:到2018年,全省锅炉达到经济运行指标的比例不低于80%。措施:在锅炉选择环节,新建燃煤锅炉的单位,要根据燃料特点购置能效指标符合要求的锅炉;在安装环节,加强节能监管,改善锅炉、辅机不匹配或与设计不一致的状况;在使用环节,锅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燃料采购与使用管理、锅炉水处理、能源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保证锅炉运行在经济区间;在维修、改造环节,锅炉使用单位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原有的能效指标。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对现有计量设备进行改造,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事管局配合。(十六)提升锅炉作业人员水平任务:提高锅炉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目标:司炉人员全员持证上岗。措施:建立健全锅炉及系统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锅炉节能操作要求,在锅炉操作人员资质考核中加大节能减排知识技能的比重。整合锅炉司炉工培训资源,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专项培训。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负责。六、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十七)严格新建锅炉环保准入任务:通过提高新建锅炉容量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目标:新建燃煤锅炉容量不小于10蒸吨/时。措施: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省辖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配套安装高效脱硫和高效除尘设备。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设计、生产、安装、运行等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十八)开展在用锅炉环保改造任务:在正在使用的锅炉中,组织开展环保技术改造,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目标:到2016年年底前,所有在用10蒸吨/时以上锅炉完成高效脱硫、除尘改造,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措施:从2015年起,分批对1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烟气进行高效脱硫除尘改造,到2016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利用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选择8~10家锅炉使用单位,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十九)加强环保在线监测任务:推动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联网运行。目标:到2016年年底前,所有20蒸吨/时及以上锅炉安装完成环保在线监测装置。措施:建立燃煤锅炉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对20蒸吨/时及以上锅炉,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支持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检测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配合。七、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二十)加强锅炉设计和生产控制任务:从锅炉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源头,严格把好燃煤锅炉准入关口。目标:新设计定型锅炉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措施: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落实国家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对新出厂锅炉,尚未进行定期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批量生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二十一)开展节能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应用任务:组织开展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成果应用。目标:争取我省在锅炉高效利用技术研发及成果应用方面有更大更新的突破。措施:制定发布河南省高效节能环保锅炉重点技术研发导向目录,组织实施科技项目,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锅炉生产企业、锅炉使用单位开发应用锅炉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重点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配合。(二十二)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任务:实施包含支持高效节能环保锅炉产业化在内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目标:支持2~3家锅炉生产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措施: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融研发、设计、制造、服务于一体,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企业成为行业骨干。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促进产业要素集聚,推动发展高效锅炉制造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八、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二十三)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任务:提高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目标: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措施: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增建洗选设施,煤矿集中矿区可建设群矿选煤厂。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标识,无标识和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煤炭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制定实施锅炉燃煤技术条件,提高燃煤品质及使用等级。根据区域煤炭资源特点和煤炭用户对煤炭的质量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全封闭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过洗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优化煤炭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配合。(二十四)推行锅炉燃料清洁化改造任务:对现有燃煤锅炉实施燃料清洁化改造。目标:到2018年,达到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清洁化改造。措施:在燃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保障的区域,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配合。九、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摸底调查,掌握本地燃煤锅炉的生产、销售、使用、能效水平等情况。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工程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落实工作,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评价考核。各地要把实施工程作为促进节能减排、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狠抓落实,强化监管;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节能改造等工程建设。锅炉生产、应用企业和单位要根据锅炉节能管理内容,认真对照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开展锅炉能效标准制订、能效普查、能效测试、节能诊断、技术研发及应用、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对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申报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委部门、财政部门要优先向国家推荐。(二十七)增加清洁能源供给。能源管理部门要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天然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研究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二十八)强化科技支撑。科技部门在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要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及应用。锅炉生产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前景的锅炉新技术、新产品。(二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开展对锅炉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曝光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省辖市建成区销售、使用的煤炭为低硫份低灰份的洁净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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