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范围包括2012年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不按要求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上报时间
上半年于6月4日(周四)、6月5日(周五)、下半年拟于9月3日(周四)和9月4日(周五)集中受理各地方推荐的申报材料。
四、材料要求
(一)总体要求:复审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附件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须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申报材料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如下:
1.封皮。
2.各部门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
3.总目录。
4.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该材料为在线填写打印版本,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具有完整的条形码。
6.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8. 2014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见附件6)。
9.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2、2013、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201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企业申报材料中不再提供研发费用帐和有关凭证。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2、2013、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打印件。
11. 企业2012、2013、2014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和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四张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12. 2012、2013、2014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4)、自主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见附件7)、企业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备案证明、独占许可协议及其它有效性证明材料等)。
13. 2012、2013、2014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等)。
14.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设立研发机构文件、研发机构设施设备清单、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5. 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程序
(一)在线填报。企业不需重新注册,按照2012年申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中“企业申报”端口在线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忘记密码的企业,可从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按照说明找回密码。
(二)网上提交。在线填写完成后,按照操作要求打印申请书,上传附件并进行网上提交。企业须在向各地市正式提交纸质材料之前完成网上提交,须保证网上申报材料和打印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企业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若过多可只上传六项);3.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4.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5. 2014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三)纸质材料提交。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四)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要求,全力配合,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做好材料审查推荐工作。
(五)汇总上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审查后,分别出具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科技部门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各部门审查情况表汇总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名义出具推荐文件,并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见附件11),推荐文件和三表加盖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公章。科技部门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标注正、副本,各部门审查情况表装入申报材料),推荐文件一式三份,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其余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2422房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六、注意事项
企业性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书填写、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有关要求参照《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中“五、注意事项”。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本年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精神,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做好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复审工作机制,确保今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顺利完成。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地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责,科学认真地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因自2015年起企业申报材料中不再包括研发费用帐和有关凭证,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审核,确保企业账务核算的真实性和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保证申报材料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推荐单位对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材料(加盖公章)。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各地应加强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报告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更名的复审企业完成更名审核流程后方能参加本年度的复审,具体要求请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高企〔2011〕4号)执行。
(四)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kjt.henan.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各地网上下发通知时,须将此通知作为链接;下发纸质文件时,须注明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南科技网”(kjt.henan.gov.cn)查询。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袁 峥
联系电话:0371-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371-69151869
网上申报系统咨询电话:0371-65966154、65968626
附件:
附件1 技术创新活动提纲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附件3 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
附件5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附件6 科技及研发人员比例说明
附件7 自主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8 审查情况表
附件9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荐汇总表
附件10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信息汇总表
附件11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联系方式表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2日
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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