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43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5〕43号

南阳、洛阳、三门峡、邓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

  我省辖区内的丹江口水库及其汇水区域。

  二、区划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陶岔取水口至上游中线距离10公里(杨河—柴沟一线)之间正常水位线(170米)以下的区域。

  2.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至陶岔取水口引渠两侧道路—移民迁赔线(172米)以下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至上游中线距离10公里(李沟—水产局半岛前端一线)正常水位线(170米)以下的区域。

  2.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正常水位线(170米)以上东至分水岭、西至省界、南至省界—分水岭、北至前营—唐家岗的区域。

  (三)准保护区

  1.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外正常水位线(170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丹江、老灌河分别上溯至丹江桥、灌河一桥的水域。

  2.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范围外东至335省道—淅河北50米—332省道—分水岭—335省道—分水岭、西至省界、北至209国道—011县道—003县道—008县道—011县道—丹江大道的汇水区域。

  三、监督与管理

  (一)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的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的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水质保护目标同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中的水质目标不一致的,执行最严格的水质目标。

  2.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淅川县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重叠的,在管理中,重叠区域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二)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

  南阳、邓州市政府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对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标识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容易造成隐患和风险的保护区边界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在本区划公布前,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取缔,对存在的直接威胁水质安全的废弃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南阳、洛阳、三门峡和邓州4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物入河量,确保河流进入保护区时水质达到保护区水质要求。

  (四)防范环境风险

  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南阳、洛阳、三门峡和邓州4市政府要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共同改善丹江口水库及入库支流水质,防范水环境风险。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专项应急预案,建立丹江口水库环境风险评估、污染预警、应急处置等保障体制、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在工作中,当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与水质保护要求相适应时,南阳市政府要及时提请省政府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的开发活动有可能危及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时,南阳市政府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扩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限制开发活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 附件: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

  附件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