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275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已通气城市(含县城,下同)均应在2015年底前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均要同步建立阶梯气价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国家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二、各地在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国家要求,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工作顺利推进。三、建立阶梯气价改革工作月报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在推进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工作中,各地要按附件2要求负责汇总本辖区阶梯气价工作进度,于每月20日前上报月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2、居民阶梯气价工作进展情况表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