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扣减2014年5月1日前燃煤发电机组停运环保设施环保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5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厅《关于实行脱硝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33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1463号)规定,燃煤机组环保设施停运或未达标运行时,应当从其上网电价中扣减环保电价。现将2014年5月1日前燃煤发电机组停运环保设施环保电价扣减情况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扣减及罚款金额按《2014年1-4月份脱硫电价扣减表》、《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脱硝电价扣减表》、《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除尘电价扣减表》执行,详情见附件。二、扣减环保电价款上缴省财政,纳入省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2014年1-4月份脱硫电价扣减表 2.2013年9月25日—2014年5月1日脱硝电价扣减表3.2013年9月25日—2014年5月1日除尘电价扣减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6日
环保电价扣款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