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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15〕34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24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豫政〔2015〕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主要河道2015年防洪任务》、《河南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2015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河南省2015年防汛工作督察事项》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另行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河南省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的抗旱工作原则,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防汛、抗旱两手抓,早谋划、早部署,多策并举,强化措施,确保在规定防洪标准内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平原排水畅通、大中城市安全度汛、重要交通干线正常通行、工矿企业正常生产,及时、有序、有效应对超标准洪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拦蓄作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
(一)水库安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2015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河南省主要河道2015年防洪任务〉的通知》(豫防汛〔2015〕9号),汛前要认真组织对各类水库工程进行排查,针对隐患和问题制定应急度汛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库工程隐患,确保水库安全。每座小型水库必须有专人看管,落实通信、预警措施,制定应急抢护和安全转移群众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料物,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对正在建设和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由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度汛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有淤地坝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淤地坝纳入各级防汛管理体系,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河道防汛。各地要严格按照豫防汛〔2015〕9号文件要求,落实防汛抢险应急措施,备足防汛料物,严格水闸、橡胶坝调度运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对河道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管理,制定安全度汛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当河道洪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要上岗到位,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做好滩区、低洼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各地要组织动员防汛抢险专业队、沿河群众上堤防守抢险,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和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当地驻军通报抗洪抢险情况。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要及时到达分管责任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发布紧急管制命令,相关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并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平原地区要组织群众清除沟河内的路埂、堵坝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保证排水沟河畅通;对各类水利设施要认真检修,保证涵闸等启闭灵活,做到在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遇超标准降雨时及时抢排、提排。
(三)山洪灾害防御。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村要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进行有效监测和及时预警,修订防御预案,提高预案可操作性。要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危险区范围、人员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强化对山洪灾害多发区的防洪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管理指导,防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山洪灾害防御知识,进行必要演练,增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城镇防汛。汛前要对城镇的河道、排水工程和设施进行检查疏通,确保畅通。对防汛除涝设施、通信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进行全面维护和补充,对危险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保证设防城镇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时要及时采取应急保安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
(五)铁路交通防汛。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度汛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处理,对危桥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限行措施。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做到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保证安全通行,遇超标准洪水时有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尽早恢复正常通行。
(六)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是其防汛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要成立防汛组织,督促企业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责任到人。汛期要组织对受威胁企业的自保工程和防汛安全设施认真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把预防和抢险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还要及时向省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七)南水北调工程防汛。南水北调工程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南水北调工程防汛安全负总责,要统筹安排防汛工作。要检查、督导各参建单位和运管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完善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料、机械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八)抗旱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科学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认真做好旱情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
二、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逐部门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把山洪灾害防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组、户。发生山洪灾害时,要全力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工作,避免群死群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15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及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豫防汛〔2015〕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豫防汛〔2015〕4号)已对省领导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也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要继续实行小型水库责任卡制度,每座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管护人员要在责任卡上签字后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保障资金。各级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正常防汛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正常开展。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河道治理、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抗旱水源等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提高抗御灾害能力。要按照《河南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切实落实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三)完善预案。各地要抓紧修订完善各类防洪抗旱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要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尤其要做好重大险情抢护、下游群众安全避洪和安全转移各项工作。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唐白河、伊洛河、涡河及惠济河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实施。要认真落实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器材准备及分洪后安全转移等措施。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确保分洪命令及时执行。
(四)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的中小河流、水库、水闸、淤地坝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加快进度,尽早验收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对已安排的应急度汛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优先落实资金,确保按计划完成。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要降低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
(五)清除障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许可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工程,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对各类阻水障碍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清除;对辖区内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坚决遏制河道内乱采砂石、乱弃渣、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
(六)充实队伍。对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伍要充实抢险机具,进行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使防汛机动抢险队真正成为熟悉情况、掌握技术、装备优良、纪律严明、反应快捷和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的队伍。要组织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水平。
(七)备足料物。各级政府要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省和各省辖市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发生汛情时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调用。群众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明调用、结算办法。
(八)军民联防。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汛布防工作由省军区统筹安排部署。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要及时请示。
(九)预报测报。气象、水文部门要做好预报、测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测报速度和精度。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与通信管理、公安、电力、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加强衔接,保证通信畅通,及时准确传递汛情旱情信息,必要时可利用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和调度命令。
(十)抗旱应急。要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保护,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安排的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发挥作用。要在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进一步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整合资源、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服务队的作用,做到遇旱抗旱、遇涝排涝、遇险抢险。
三、工作督察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工作督察。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督察实施细则》和《2015年河南省防汛工作督察事项》,对各省辖市、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察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依规防汛抗旱。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违抗、拖延执行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