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管县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18日前反馈省人社厅职称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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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11网上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过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结合2014年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我省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二、加大对基层和农村一线教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基层和农村学校实行以下政策倾斜:
    (一)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二)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
    (三)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资格证书上标注“农村学校”字样。之后,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四)对于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及以下教研人员和专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校(园)长,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左右单独核定教研员和教育管理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今后,所有教研人员和专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校(园)长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
    三、调整讲课答辩有关规定
    自2015年度评审起,讲课答辩最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为优秀档次;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9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
    四、继续做好评价标准有关条款的过渡工作
    为保证新老评价标准的平稳衔接,2015、2016年度继续对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有关条款进行过渡:
    (一)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及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5%以内。
    (二)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及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
    五、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对《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条款进行以下补充:
    (一)优质课。
    对于个别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少先队活动优质课、体音美优质课、幼教优质课评选的地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但一种优质课只能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得录入业绩库。
    (二)表彰。
    1.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下一级综合表彰可视同于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视同于同级别的单项表彰。
    2.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3.在一级教师评审中,如《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中所列单项表彰在个别地方没有开展的,对当地所开展的名称不同但属同一性质表彰和个别数量较少、业内公认的有关表彰经评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认可。
    (三)省直管县(市)表彰奖励级别。
在职称评审中,对省直管县(市)2013年度及之前规范开展的有关表彰按县级对待,2014年度及之后规范开展的表彰活动参照省辖市有关表彰对待。
    (四)调整乡镇教研员评价标准中有关表彰的要求。
乡镇教研员申报高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乡镇教研员申报一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
    (五)关于年度考核问题。
对于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从取得下一个“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起重新计算。
    (六)关于有关人员的申报问题。
    1.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衔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人员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原取得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不需转评即可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进行申报,在不同学段教学岗位的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2.由于小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小学教师除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专业要求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外,其他专业不作严格要求,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具有跨学科领域的特殊性,专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进行申报,《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一项填写为“综合实践活动”,其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必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关。
    六、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
    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是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规范化,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业绩库建设。在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时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有关要求,并以组织单位下发的规范文件为依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七、规范申报推荐工作
    (一)加强公开公示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2015年起,省人社厅将在各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通过河南职称网公示各单位高级申报职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科学制定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进行完善,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推荐办法,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推荐办法应以《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意见并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推荐办法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与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一要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二要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三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对其思想、学习、道德、业务工作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四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五要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四)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单位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八、加强评审过程管理
    (一)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评委会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进行认真核对,凡不符合要求或检索不到的不予接收,并从《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划去,切实做到《评审表》、《评审简表》及其电子版与业绩材料相一致。
    (二)为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评审工作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评审期间评委会专家未经允许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得泄露评审工作情况。评审工作中要坚持相信专家、依靠专家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评审工作,努力为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评委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小学评委会专家库,切实把那些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在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优秀专家充实到评委会专家库。自2015年起河南省中小学教师各高评会专家全部实行异地交流。
    (四)讲课答辩和专家评议环节实行署名制。讲课答辩中评委打分表应签署评委姓名,评分汇总表应签署计分人员、监督人员和主考官姓名。专家审阅材料实行主辅审制,一人主审二人辅审,主辅审人员应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学科组评议登记表》中签署姓名。对小组评议中未通过的人员应实事求是签署小组不予推荐的理由,除签署主辅审人员姓名外,学科组组长应签署意见。大评会投票汇总表应经计票人员、监督人员和主任评委签署姓名。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查,对于公示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做好评审情况记录和未通过原因反馈工作。评委会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评审过程管理,认真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在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向职称管理部门上报讲课答辩情况、评审表决情况和评审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将未通过人员的专家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和申报人。
    九、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在职称申报推荐、材料接收审核、专家评审等各个环节实行管理责任制,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要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1.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设高级职数申请表
        2.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设高级职数汇总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20150811网上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现就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农村教师。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六)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过乡级及以上奖励。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推荐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人社职称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社职称部门(省直管县(市)直接报省直管县市人社职称部门)。
    (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社职称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组织讲课答辩,重点考核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情况和实际教学能力。
    (四)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社职称部门将考核认定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
    四、需报送的材料
    (一)学校开展考核认定推荐工作情况报告1份。
    (二)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人事档案、年度考核表和有关业绩材料(均为原件)。
    (三)提供近3学年来每学年教案1本。
    (四)《河南省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有关要求
    对农村大龄教师开展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是针对农村教师实际和岗位特点而采取的丰富人才评价手段的一种探索,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同意、人社部门批准,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进行考核认定和聘任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任职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通过考核认定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专设职数自动注消。
    对农村大龄教师开展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教师的关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核认定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考核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逐级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职[2006]21号)不再执行。
    附:《河南省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管县(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11上网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试点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直管试点县(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职称工作接受省人社厅的指导和监督,参照对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管理方式,逐步赋予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等的权限和职能。
    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工作,高级结构比例审核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省直管县(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查、证书办理等工作直接到省厅办理。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托原所在省辖市组织。
    四、在各省直管县(市)设立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日常工作由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和职称考试工作暂委托原所在省辖市组织,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省辖市权限办理。
    五、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初聘、考核认定、资格确认工作。
    六、省直管县(市)负责本县(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七、在职称评审中,对省直管县(市)2013年度及之前规范开展的有关表彰按县级对待,2014年度及之后规范开展的表彰活动参照省辖市有关表彰对待。
    各省直管县(市)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职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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